供用電合同模板集合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供用電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供用電合同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 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 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 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 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 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 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 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 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 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 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 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
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 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 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 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 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 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 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 、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 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 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 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 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 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 ,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 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 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 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 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 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 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 。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 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 、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 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 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 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 ,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 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 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 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 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 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⒐ず螅鶓皶r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 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 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 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 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供用,現已共 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 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 ,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 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 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 ,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 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 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 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 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 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 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 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 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 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 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 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 費的20%予以賠償。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 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 ,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 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 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 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 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 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 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供用電合同 篇2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鷎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 配電變壓器以 相
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 在 處, 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 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 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 只和 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 /5 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 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
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
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4.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
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 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
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
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
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
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
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戶銀行: 帳號:稅務登記號: ?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 篇4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 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 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 配電房供電。
(2) 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 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 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 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 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 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 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 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 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 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 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 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略)
供用電合同 篇5
。撸撸撸撸撸吖╇娋郑撸撸撸撸撸咪撹F公司計劃供用電經濟責任合同書
一、用電指標:
。撸咴路荩撸撸撸撸撸咪撹F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鋼鐵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___供電局保證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____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鋼鐵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______鋼鐵公司不超指標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_______供電局原因影響______鋼鐵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______鋼鐵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______鋼鐵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______鋼鐵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______鋼鐵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______鋼鐵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鋼鐵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______供電局用電科和______鋼供電廠。
。撸撸撸撸撸撸吖╇娋 ______鋼鐵公司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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