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單位合同模板匯總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停車場車位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客戶及租賃位置
乙方為甲方所管理 大廈 層 客戶,現租用甲方 大廈停車場 個停車位,租期為________年零 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此車位登記的車輛為 (品牌),車輛牌照號碼為 。
第二條 車位租金
每個車位每月 元,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交付首期車位租金XX(大寫人民幣 )。
第三條、乙方應于每 的前____日內按時向甲方交付當期車位租金,無論該車位是否使用或空置。
第四條、乙方如逾期未交納租金,甲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相關費用:
1、 未交付當期車位租金的車輛,禁止進入停車場。 追索應付款項并以滯納天數計算每日加收所欠費用總額的0.5%。
2、 乙方如果在應付款日起____日內仍未能交付租金,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另行出租乙方之車位,且不需通知乙方。
3、 甲方為追索欠款而發生的額外行政、法律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乙方在本協議簽署的同時,應將車輛號牌、所有權人、保險單號碼等向甲方登記備案,乙方不得將車位轉租他人且只可停放已登記的車輛。乙方如需要變更該登記車輛,應征得甲方同意后,在24小時內重新向甲方登記備案。
第六條、乙方車輛應停放在甲方指定的車位內,嚴禁隨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車位。
第七條、甲方負責停車場的管理,乙方應服從甲方的.正常管理,并嚴格遵守停車場各項管理規定。
第八條、甲方有權根據大廈整體需求對停車場進行規劃和調整。乙方應服從甲方的正常調整。
第九條、甲方只向乙方提供場地租用服務,甲方不負責乙方車輛損失、被盜等一切責任。乙方應自行在保險公司投保以確保乙方免于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在停車場內嚴禁進行車輛維修及添加燃料等工作,如給停車場造成污染,乙方應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如乙方損毀了甲方停車場內的公共設施,均需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在協議期滿后,甲方有權調整車位租金價格,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三條、協議期滿乙方不再租用車位,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甲方停止使用停車位,本協議到期后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如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提前終止本協議或違反本協議內容任何一條的規定,均屬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車位租金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二份,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單位合同 篇2
一、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張小姐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可是,領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現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第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定,因為各行各業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在該酒店的規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對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規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規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教養期間,必須由教養機關執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條件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一標準。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諸如企業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進行轉產,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單位合同 篇3
勞 動 合 同 書
。ㄈ罩朴霉C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大中專畢業生)
用 人 單 位(甲方):
受聘者姓名(乙方):
簽 訂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單位與臨時聘用大中專畢業
生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書,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住 二、受聘者姓名(乙方) 性別 民族
聯系電話(家) (手機) 出生時間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續簽合同。
單位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自有住房出租給乙方并達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位于_____。
二、租賃期限:,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應于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應在租金到期前10天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于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元,到期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隨意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按價賠償。
2、水、電、氣、物業、衛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噸,電度,氣方。每月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
3、房屋只限乙方用于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考慮繼續租賃。
4、甲方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提高租金。
5、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如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在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方可提前解除合約。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施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責任賠償損失。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綜合治理等工作,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7、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并做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9、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附室內物品清單
甲方(簽字):
聯系電話: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年月日: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5
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乙方:
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以及其他情況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武漢市車站街門號。
2、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租賃的期限
租賃期限為月/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租賃期限屆滿前天,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決定是否繼續續簽合同。
租賃期限內,如甲方出賣房屋,應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復,那么視為其放棄該權利。
第三條:租金及其交納方式
每月租金元,大寫貳佰肆拾元整。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
以后每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第四條:押金
押金元,大寫壹仟元。該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內的設備完好,如出現設備損壞的現象,甲方有權按照市場價格扣除相應的賠償款。
如合同期滿,乙方沒有損害房屋內的設備,則甲方應該在合同期滿日如數退還。
第五條:房屋修繕和裝修
甲方應保證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保證正常的水電供應,如出現漏水、墻面自然脫落、水電無法正常供應等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響的情形,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的天之內予以解決。否則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裝修情況,否則視為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房屋出賣
租賃期間如甲方出賣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購買,則甲方應保證乙方可以繼續租賃,直至租賃期間屆滿。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權依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超過五個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租金外,還應按拖欠天數支付違約金,每天違約金的標準為:拖欠租金的
3、乙方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的,應支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外,還應該支付元違約金。
第八條:優先承租權
租賃期間屆滿后,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如租賃期間屆滿后,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甲方應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的房租與約定的房租一樣。
第九條: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補承擔責任。實際租金按入住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甲乙方雙方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為本合同附件。附隨合同之后。
出租方:承租方:
電話: 電話: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協商內容如下:
一、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通過以下協議,共同遵守,此協議受法律保護,不得違反。
1、乙方為甲方提供蔬菜類產品約50種左右,供貨價格乙方承諾在成本價格上加價0.2元/公斤—0.4元/公斤,必須保證為市場最低供貨價格。
2、乙方必須保證供貨產品的質量,對形狀嚴重不規則、霉爛、不新鮮等可能會影響銷售的產品甲方有權拒收,或進行相應折扣收貨數量及價格。
3、甲方保證每次訂貨量不低于100公斤(非單品采購量);若低于100公斤,每發生一次甲方需支付乙方10元運輸補償。乙方承諾每次訂貨量配送到貨率不低于98%。
4、甲方需在進貨前一日的下午16:00前向乙方提供進貨明細。
5、乙方保證貨物在訂單收取日的次日上午的8:00——8:30之間配送到甲方門店。有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按時送貨的必須提前通知,通知時間為當日訂單收取日下午17:00前。未提前通知按訂單進貨金額的15%-30%進行對乙方的處罰(第一次按15%,第二次按20%,第三次及以后按30%)。
6、甲方有權派專門的`市調人員對送貨當日的批發市場進行市調,每發現一次同等質量蔬菜乙方供價高于當地批發市場甲方有權按調查的當日批發價下浮10%給乙方結算并扣除由于進貨低于100公斤而產生的費用。
二、結算方式:
甲方需每30天與乙方結算一次貨款(若銷貨額較好,乙方資金周轉困難時,可申請提前支付部分貨款),支付方式為轉賬或支票。乙方需在中國建設銀行開戶。
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戶名:__________
乙方開戶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運費負擔:
運費由乙方承擔,單次訂貨量低于100公斤甲方給予乙方10元運輸補償。
四、合同糾紛的解決:
首先應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合同起止時間: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若乙方為個人,則簽字摁手印)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執 二 份,乙方執 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解釋權歸甲方。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7
【網友咨詢】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合同 篇8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租賃物
本協議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 汽車一輛 ,車牌號碼: 。(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本協議首次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賃期滿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自動續約 年,即租賃期至 年 月 日。
2.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 30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后,雙方辦理續租手續。
第三條 租金
1.雙方協定,租金為 元(人民幣)/月(含稅),一年一付,即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租金合計: (人民幣)(含稅)。
第四條 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并具備相關的運營許可手續。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甲方保證租賃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或瑕疵,否則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期間租賃物的各項保險,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費及租賃期內的養路費、年檢費、駕駛人員的體檢費等。租賃期內發生的車輛違章罰款、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停車費由乙方承擔。
4.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租賃物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賃物發生故障時,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間因車輛事故或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費用,除由保險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擔,但因甲方隱瞞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證租賃期內按租賃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除外。
7.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借、轉賣。
8.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后,可以對租賃物進行外觀裝飾或設備添附。租賃期滿后,添附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會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雙方協商處理。租賃期滿或合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租賃期內,由于甲方事前隱瞞車輛真實情況造成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租賃期內,由于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甲方在租賃期內沒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應返還乙方剩余租金外,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財產損失或無法滿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雙方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各種保險、交通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等費用的義務,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賃物連續或累計無法正常使用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6.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決:
1.雙方均可以訴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訴訟解決。
2.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相關文章:
單位合同08-18
單位合同(經典)08-19
單位合同08-18
單位與單位借款協議01-24
單位服裝合同03-15
單位房租合同03-31
單位采購合同07-03
單位租車合同05-13
單位勞務合同02-23
單位借款合同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