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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理合同

        時間:2023-05-31 18:20:1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監理合同范文匯編十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監理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監理合同范文匯編十篇

        監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雙方的利益,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雙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補充合同條款的基礎上,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監理服務補充合同。

          自本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及文件如有與本補充合同不符的,概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監理項目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概況: ,建筑面積 。

          二、 監理任務

          (一) 監理服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入伙準備階段,保修階段。

          (二) 監理服務內容: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資料管理、施工各方關系協調及協助甲方進行投資控制,合同管理等。

          (三) 監理范圍:

          監理范圍概述:工程施工準備階段和工程施工階段(開工起至小業主入伙)建設用地紅線內所含全部工程內容(以招標時的平面規劃圖為準)的建設監理,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工程、地基基礎工程、主體及圍護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門窗工程、室內及室外全部裝修工程,鐵藝欄桿工程等;

          2. 建筑安裝工程:電氣、給排水、暖通、空調、消防、弱電等系統,電梯及自動扶梯等設備安裝,室內煤氣、室內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安裝、通風工程等;

          3. 園區配套工程:小區給排水工程、小區燃氣工程、小區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工程、小區道路工程、小區綠化及園建工程、小區圍墻(包括組團圍墻)工程及小區附近租用土地的大配套環境工程,變配電、場區道路、雨污水、室外照明等。

          4. 項目用地范圍內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

          三、 監理服務期限

          監理期限:工程開工 年 月 日至保修期滿,其中開工日至入伙后3個月為監理正常服務期(入伙日期為 年 月 日),入伙后滿3個月至入伙后滿兩年為保修期。(以上監理開始進場工作的日期以甲方正式通知為準);

          四、 監理費用計算和支付

          (一) 按約定的監理服務范圍,本監理服務合同的監理服務費用為 元/m2,服務費總額暫定人民幣 (RMB ,定義為固定監理酬金,不因政府規定及物價等任何原因而調整。)但監理酬金總金額中應有 萬元( 總酬金的10%)用于本工程監理部現金獎勵,由監理公司按甲方項目部考核及發放名單直接發放給本工程現場監理人員,并且甲方有權以任何方式監督此部分金額是否實現獎勵約定,若期間違反約定,則甲方有權扣除獎勵金額。

          (二) 建筑面積為暫定量,結算面積以監理服務范圍主體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參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三) 監理酬金為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范圍及責任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價格,其中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要求的全部監理服務所需的所有費用,包括全部稅項、辦公費、電訊費、郵遞費、交通費、提供要求份數報告的復印費及裝訂費在內。

          (四) 總監理服務費用須在甲方收到乙方正式簽署的付款申請并分期提供完稅發票(發票金額應包括各項獎金及獎勵款)后,按以下付款辦法支付予乙方:

          1. 每月由監理方申報該月監理費用并提供相關資料等(包含甲方每月在PDC平臺上對監理項目部的過程評估,過程評估為合格及以上的可正常付款,評估為不合格的需待監理項目部完成績效改進計劃后支付),經甲方審核后十五日內支付(甲方付款日為每月12日、23日,遇節假日適當調整)。甲方按月支付監理費,每月監理費用為 元(總酬金的90%/總工期),同時計算獎罰。

          2. 本合同工程入伙滿三個月后雙方辦理結算,結算前甲方會在PDC平臺上對監理公司的整個履約過程進行后評估,結算后30個工作日內付至結算價的95%,留5%做保修金,保修期滿后雙方進行保修結算,保修結算完成后28日內,支付剩余監理費用。

          3. 監理方服從甲方對各月監理人員數量和工種的安排,申報的監理人員數量和工種應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 如非監理原因導致監理服務期限延長,延長時間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甲方不予增加任何監理費用,超過3個月則按具體延長時間、經甲方現場確認的監理人員數量及工程量清單中人員工資情況給以補償。

          (六) 因監理人責任造成工期延誤,工期延長期間不支付上述任何報酬。

          五、 甲方工作

          1. 甲方提供資料:

          1) 乙方進場時甲方提供地質勘探報告一份

          2) 開工前一周甲方提供基礎施工圖一套

          3) 開工前一周提供主體施工圖紙一套

          2. 甲方派駐工地總代表: 先生,全權代表甲方負責該項目的現場各項管理工作并履行相應權利及義務。

          六、 監理人員

          1. 監理期間,基本監理人員數量要求如下:曲江監理組織人員一覽表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質量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并可通過抽查等方式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甲方對乙方提交的經濟技術文件進行復審及確認。

          對乙方與施工承包人、供貨承包人之間的分歧進行協調和裁定。 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辦公室和值班宿舍。網絡點一個(網費自理)。 其他未盡事宜按附件中的《監理合作綱要》約定執行驗證。規定的程序辦理。辦公電費甲方承擔、工作餐費用由乙方自理。

          2. 3.現場總監及其他監理人員須通過甲方面試方可進場,總監為 先生。 監理人員必須專職,在本合同約定監理期間,不得再兼任我司及貴司其他監理項目部及其他公司監理項目部的任何職務;

          4. 監理公司項目?咳嗽北潿,須提?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我方項目經理部申報,待我方批準后方可實施,且應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員,該人員在其前任離崗前一周內同時到崗。

          5. 若監理人員履行合同不力,我方有權要求更換監理公司相關人員,監理公司在接到我方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同等技能的人員, 該人員在其前任離崗同時到崗,否則甲方有權對月度支付的監理費用進行調整。

          6. 監理公司項目部在未得到甲方項目經理部書面批準之前,不得擅自撤離甲方項目現場。

          7. 對于監理公司的人員配置、進場時間要求,若有變動,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監理資料審批時效要求不超過2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要充分的延遲理由。

          七、 監理儀器設備

          1. 乙方必須在進場后一個月內現場備齊以下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見技術標書)

          2. 以上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必須按約定的時間到場,未按要求進場的,甲方將自行購買或租用并配備給現場監理人員,并從監理費用中扣除實際發生費用(購買或租用設備的成本)+購買(或租用)成本2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在結算費用中扣除乙方報價單中所含的此部分費用。

          八、 乙方工作

          1. 乙方工作見合同附件1《監理工作內容》。

          2. 有關質量必須符合同附件2《萬科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規定》和合同附件4《萬科房屋接收標準》的要求。

          九、 獎懲辦法

          獎懲辦法參見合同附件3《監理合作綱要》。

          十、 糾紛解決方式

          1.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和解或調解、和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 在調解和訴訟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3. 如乙方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承擔相應的職責,或者以實際行動實質性違反合同規定,在甲方發出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權提出要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甚至解除合同的決定。

          十一、 其他

          1.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無論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當一方認為有充分理由(包括由于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監理合同、或者甲方現場管理人員一致認為乙方不能勝任甲方項目的監理任務)必須對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進行部分或全部轉讓時,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知會對方。

          2. 監理人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人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負全部責任。

          3.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戰爭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合同。

          4. 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均屬合同的補充文件。

          5.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沒有提到的內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內容以本補充合同為準,若《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具體條款內容與本補充合同不一致,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6. 如有其他事宜本合同中未體現,可再簽訂補充合同,另簽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監理合同 篇2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甲方已委托乙方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乙方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乙方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證,在此向甲方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3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是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以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者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以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展開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 包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一條 (1)“工程項目”是指:--------------------

         。2)“發包人”是指:--------------------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號令);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02號令);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xx]217號);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管理辦法》(水建管[20xx]217號);

          《國家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四條 補充以下內容:監理工作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監理依據包括:

          第五條 發包人常駐代表:待確定后書面通知監理人。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現場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范圍。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ㄒ唬┍O理機構

          1、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與監理人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的工作,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2、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展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xx)、《水電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DL/T511l-20xx)規定的具體業務以外,還應負責協調及處理本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設計、施工、與其他項目銜接等方面的相關工作,公正的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3、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行業的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和工程建設內容分專業、分項目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監理機構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監理機構中詳細描述,并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監理人員的組成應合理,監理人派駐進場的監理人員的素質、數量、專業配置及層次結構必須滿足工程進展和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注冊人員承擔,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中兼職。

         。ǘ┍O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ǎ玻└笨偙O理工程師必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且近五年內具有類似工程任職經歷;

         。ǎ常⿲I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必須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結及設備、機電、水文、地質、材料、試驗、測量、計劃、財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員。

          (4)設備監造師必須持有相應資格證書;

         。ǎ担┙ㄔO部、水利部及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均可,但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見第二卷《監理范圍和主要服務內容》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條 監理人員的調整增加以下內容:

         。ǎ保┍O理機構進場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所派駐的監理人員在本項目中的現場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于9個月。

          (2)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

         。ǎ常└鼡Q正、副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報經發包人同意?偙O理工程師或副總監理工程師離開現場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增加如下內容: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但不限于):電站樞紐大壩和廠房基坑開挖、隧洞開挖、基礎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壓振搗、防凍保溫工程、洞室一次支護及混凝土襯砌工程、金結制安、機電設備安裝、觀測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樣、廠房基坑開挖的支護、保護層開挖、基礎清理、鉆孔清理及灌漿、隱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檢查和施工過程、止水帶的連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澆筑、碾壓振搗和溫度控制、鋼筋制安(含錨桿、鋼筋網)、噴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壓實和質量檢查、土工織物的鋪設及焊接、防凍保溫施工、觀測設備安裝與調試以及其他需要監理進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屬于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28天內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程總建安費用(概算)×監理費合同額(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監理范圍工程開工前14天,免費向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提供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設計文件(含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及技術要求等),其他有關完整資料1套。凡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在合同期滿后或在發包人通知的時間內歸還發包人。發包人提供給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資料,發包人應在文件和資料上注明,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機構的時限:

         。ǎ保┮话阄募诽;

         。ǎ玻┚o急事項3天;

         。3)變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滿足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辦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費提供辦公及生活所用的水、電、暖、場內固定電話);辦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為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職工食堂免費提供就餐。

          監 理 人 的 權 利

          第三十一條 刪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的確認權和否認權,但監理人在批準分包之前須報發包人批準。

          刪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監理人對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刪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人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增加如下內容:如果發包人認為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監理單位應考慮發包人的要求。

          違 約 行 為 處 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二、經濟損失:與監理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總數不超過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違約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ǎ保┰谶M場時,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總監理工程師人選或更換其他監理人員超過投標文件中監理人員總數的10%,將扣除履約保證金并終止合同。

         。ǎ玻┪唇洶l包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工地脫離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或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監理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時間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計算違約金。

          (3)在監理服務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除按發包人要求即使糾正外,還應按5萬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含副總監工程師)的違約金,按5000元/人·次計算擅自更換其他主要監理人員違約金。

          發包人在發現監理人違約行為7日內書面通知監理人,并有權按計算的違約金額度在應支付的監理費用中進行扣除,或從監理人履約保證金中得到違約金。

          二、經濟損失:與發包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相同,但總數不超過監理合同價。由發包人從應支付給監理人的監理費用中扣回。

          監 理 報 酬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1、 發包人根據監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監理報酬

         。1)自監理合同簽訂起,在監理人提交履約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10 %作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為保留金)。

         。2)監理服務開始后,發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監理費用作為進度款。支付時將綜合考慮工程實際進度,監理人實際投入的人員、設備及設施、實際完成的監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如下計算方式分期支付監理報酬。

          結算金額=(合同金額 ÷ 合同工期 ×95%- 預付款金額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項目移交驗收前,監理報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過監理合同總價的95%。

         。4)每次支付將扣留應支付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

         。5)支付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每次支付時,監理人應將支付申請、監理實際投入和工作內容、工作量統計等,報發包人相關部門審簽后,作為支付依據。

          (6)當工程不能正常進行,或監理人的服務方式,或進場人員不能令發包人滿意,并在發包人提出建議得不到明確答復和及時改正時,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執行外,發包人保留調整付款進度和額度,以及按本合同規定向監理人索賠的權利。

          2、結算

          (1)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后21天之內,結算監理合同費用(扣減監理人賠償金);

         。2)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經發包人檢查無質量問題和監理責任問題,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并歸還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文件與文件資料后,結算其他應向監理支付款項的余額,扣減其他應從監理人扣回的款項后,發包人向監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須自費投保如下保險:

         。1)監理人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

         。2)監理人所雇人員的人身保險;

         。3)監理人認為需要的其他險種。

          對于監理人所雇的人員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體傷害導致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發包人概不負責;監理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費用及任何開支。

        監理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簡稱“業主”)

          乙方: (以下簡稱“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監理概況

          1、業主委托監理人的家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 工程名稱:

          ② 監理范圍:

          a、預算審核(按甲方提供的裝飾公司報價單審核,費用按審核減少部分的20%收取); b、協助簽署裝飾合同及專用補充協議; c、清水房驗收;d、復驗;e、其余每個工種____次(水電、泥水、木作、漆作);f、裝飾工程竣工驗收。估算監理金額大寫________ 。如工程延期則追加部分監理費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劭偼顿Y: 監理范圍內預計總額 元以工程竣工結算為準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 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3、監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條件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4、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二、監理取費

          1、參照物價局、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結合當前家庭裝飾裝修的具體情況執行監理取費。

          2、家裝監理取費標準按家裝工程的總造價計:

          a、 6萬元以下工程收取監理費 計___元。

          b、 6萬元以上的按 %計計___元。

          3、監理人收費最終結算以家裝總造價為準。簽訂監理合同時支付監理費的30%計___元,監理人進場時支付監理費的50%計___元,工程完工驗收時支付20%計___元。

          三、監理人責任義務

          1、監理人對業主家裝工程實行監理,完成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項目。

          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規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3、監理人隨時聽取業主對裝修設計的修改意見,了解業主的裝修意圖,協助業主與裝飾公司或裝修隊進行工程洽商。

          4、在監理過程中,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監理人發出的停工令和復工令應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不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四、業主的責任義務

          1、業主應當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包括裝飾時“居室內需改動、拆除” 的部分,必須向小區物業管理或房管部門申報,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2、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相關資料(業主與承包 方鑒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訂貨合同等)。

          3、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逾 期應視為業主的同意。

          4、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雙方違約責任

          1、在施工過程中如因監理人使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當向業主按工程分項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監理人對業主或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3、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供貨延誤、變更、外出)需推遲施工進度,延誤工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時,延長期限 天內不加收監理費,天以上的每天按監理收費總額的 %進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監理費。如有發生視為業主違約,監理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5、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工作不能進行時,雙方互部承擔責任。

          6、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補充協議: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5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范檢查和簽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制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并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6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監理范圍:

          3、委托監理期限:至。

          4、總費用為:萬元。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

          地點: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合同一般條款

          第1條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第2條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3條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第4條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5條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6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7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如本合同書需延長(由于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8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8、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8、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9條乙方的權力與責任。

          9、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9、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于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惟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10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11條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內沒有答復,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責任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12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13條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5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6條補充:

          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以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系人:

          地點:

          電話:

          第7、2條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7、5條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第7、6條補充:

          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8、9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五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一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增加8、10條: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9、10條: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11條補充:

          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萬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條,方支付方違約金元。

          違反合同條,方支付方違約金元。

          違反合同條,方支付方違約金元。

          違反合同條,方支付方違約金元。

          第12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元范圍內,罰金在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監理合同 篇7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采購單位委托指定范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周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后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后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后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后,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余額5%待保修期滿后支付。

          4. 監理工作范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范,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戶需求,采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后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范;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聯系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范,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并及時通知承建單位,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征得同意后,監理單位可以發布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范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后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于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并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并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后,公章應銷毀。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于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于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溫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采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說明(如有的話)

          2.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監理合同 篇8

          本合同委托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傎M用為:________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監理合同 篇9

          業 主(甲方):監理單位(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銀行**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銀行**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條:公司委托代表

          **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注冊工程師資質(包括土建、裝飾、水電等)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范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1.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范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余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范圍,并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并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1、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六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并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系。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范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并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范圍的專項報告,并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七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派出監理人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八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合同法》、《**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范》、《**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

          業 主:(簽章)**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代表:(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10

          一、監理合同協議書

         。ū靖袷骄幣旁谡袠宋募,供投標人參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本協議書由(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一方,與(監理人全稱)(以下簡稱“監理人”)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發包人已委托監理人為 項目工程第 監理合同段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標文件,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工程名稱:;

         。3)工程地址:;

         。4)工程內容:;

          (5)資金來源:;

          (6)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姓名及證書號碼: 。

          二、工程監理范圍

          監理范圍: 。

          三、監理服務期

          監理服務期: 個月(其中:施工準備階段個月,施工階段監理 個月,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個月)。

          四、監理服務費用

          1. 監理服務費總價:(大寫)元(¥;

          其中: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 元;

          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服務費

          2. 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與計費額的折算系數:

          五、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定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的定義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監理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文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工程專用規范;

         。7)監理規范;

         。8)技術規范;

         。9)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補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七、發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其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八、監理人基于發包人的上述保證,在此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服務。

          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監理人按約定提交履約擔保金后生效,至雙方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后自然失效。

          十、本監理合同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

          發包人: (全稱)(蓋章)監理人: (全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日 期:年 月 日日 期:年 月 日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電話: 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

          二、廉政合同書格式

         。ū靖袷骄幣旁谡袠宋募,供投標人參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廉政合同書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 (全稱)(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 (全稱)(以下簡稱“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1.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 (項目名稱)的`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5)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6)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2)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監理分包項目的活動。

          3.乙方的義務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4)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單位報銷任何應由乙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4.違約責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交通工程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5.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執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約請乙方或乙方上級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

          6.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竣工驗收后止。

          7.本合同作為__________項目 __________標段施工監理合同的附件,與工程監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送交甲乙雙方的監督單位各一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 方: (單位全稱) (蓋章) 乙方:(單位全稱)(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職務)其委托代理人: (職務)

         。ㄐ彰ㄐ彰 (簽字)(簽字)

          地 址: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甲方監督單位(全稱):(蓋章) 乙方監督單位(全稱): (蓋章)

          三、工程質量責任合同格式

         。ū靖袷骄幣旁谡袠宋募,供投標人參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工程質量責任合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工程質量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制,結合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 (業主全稱)(下稱“甲方”)與 (監理單位全稱) (下稱“乙方”),特訂立如下質量責任合同。

          第一條 責任總目標

          1、本項目質量總目標:合格

          2、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本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文件。

          3、雙方的施工監理業務活動堅持科學、公正、誠信、平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發現對方在施工監理業務活動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5、發現對方嚴重違反監理合同文件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及時提供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關資料。

          2、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施工監理。

          3、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薦單位、個人承包或分包施工監理任務。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監理單位就本監理合同段的工程監理質量對項目法人全面負責,并承擔由于監理工作的失職或瀆職造成的質量事故責任。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其經手的監理工程因監理工作失職或瀆職造成的質量事故負終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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