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公司合同范文匯總五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合同 篇1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薄耙婪ǔ闪⒌暮贤芊杀Wo!痹嫘掠罟九c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痹嫘掠罟驹诨厥樟舜蟛糠謽I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紤]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F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睆倪@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贝藯l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相關規定,特簽署此合同。
一、合同內容:
1.質量要求:
2.質量要求:
3.質量要求:
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大寫) (小寫)
三、付款方式:
1、此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整)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元整)
四、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乙方需在規定時間(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簽字認可。
3.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設計師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此合同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
此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傳真:
日期: 日期: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需向乙方采購一批廣告材料產品,甲方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合同產品
1、乙方負責向甲方供應下表中所列產品:
序號
產品名稱
品牌或型號
數量(件)
單價(元)
總價(元)
合同價款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ㄐ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產品質量要求:
(1)適用標準:必須符合國家、_________行業現行的規范以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供合同內所有產品均需甲方認定,以符合物品詳細說明為標準進行交貨依據。
。3)乙方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因自身原因損耗、銷磨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只需付清合同中規定的價格金額。
3、包裝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品牌、型號、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可以使用的,按質論價。不能使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________%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三、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2、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________%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________%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四、結算方式及支付
1、結算方式
貨到指定地點,甲方支付給乙方總產品價款的________%,自貨到指定地點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支付給乙方剩余________%的產品價款。(或自產品驗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日內支付給乙方剩余________%的產品價款)。
2、付款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條之約定,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支付給乙方。
3、本合同所有款項甲方在收到乙方相應發票后以票據方式支付。匯票應付至乙方指定的戶名、賬號內;轉帳支票中的收款人應注明為乙方;如須現金支付,須先征得乙方財務部門書面同意,否則后果以及擴大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自負。
五、產品交付與驗收
1、乙方貨到現場由甲方指定的負責人簽收,如臨時指定其他人員簽收時應加蓋甲方公章,否則乙方不予卸貨,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如屬長期或多批供貨,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甲方提供發貨清單,甲方如對供貨清單的.內容無異議,應簽章確認;如甲方對供貨清單的內容有異議,應在收到供貨清單后_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異議,雙方再行核對。如甲方逾期未提異議,視認可供貨清單的內容。
3、乙方所提供的產品,其質量指標按有關標準執行,甲方自收到貨物后________天內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逾期視無產品質量問題。有質量問題,無條件退貨。未經檢測,不得使用;一經使用,視為產品合格。
4、乙方必須提供其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需后期補充的資料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送到。
5、本次合同項下的貨物,運輸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運費承擔方:_________________。如果因為甲方拒絕支付貨款、拒絕提供合適場地、拒絕安排人員卸貨等甲方原因,導致貨物到現場無法完成交付,有權向當地公證處提存交付,甲方承擔所有費用;或者導致乙方運回,所有乙方所支付的運輸、人員費用、訂貨等損失均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保證信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如果違約,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七、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供需雙方約定均可向______________法院進行起訴。
2、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______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款項處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與原件核對無誤,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4
我入職某公司后,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公司讓我學習了公司制定的《關于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其中規定:員工被單位確定錄用后,應及時向公司提供辦理社會保險的個人證件等,無故不及時提供者應自行承擔各項損失,長時間不提供的,公司將作辭退處理。
入職后,公司向我發出了《通知》,要求我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等,并配合單位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但我并不想辦理社保,于是未將辦理社會保險所需的個人證件提交。
半年后,公司因為我不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嚴重違反了我公司規章制度,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此后我就沒有再到公司上班。
之后我越想越委屈,便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仲裁裁決后,雙方又不服裁決,進入一審程序。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職工知道該規章制度。但未按時提供個人證件,且在公司向其下發催交通知書后,仍未提交個人證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無不妥。一審判決公司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那么,我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我有勝訴的可能性嗎?
答:《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法》規定,職工均應當參加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由此可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樣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這項法定義務,影響了勞動關系的正常履行,使風險不當地轉嫁給了用人單位,因此這是勞動者的一種嚴重的過錯行為。
在法律對勞動者拒絕提供辦理社保所需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防范這一點。具體來說,作為解除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將這種行為規定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將其作為試用期錄用條件之一。此外,也可以錄用前就明確:交不全社保繳納所需的材料就不予錄用。
公司合同 篇5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車(牌號)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一、出租方車輛基本情況:
車型:
車況:(經雙方簽定)
二、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延長租用期限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三、租車用途:
四、租車形式:
以月份為單位租賃,出租方負責提供合法的營運車輛及駕駛員,承租方負責提供燃油及駕駛員食宿。
五、租金及結算方式:
月租金元(×30天),修車時間的租金按天計算扣除。
六、雙方權利、義務:
。ㄒ唬┏鲎夥今{駛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及技術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運營。
(二)租賃期間,車輛所發生的交通、機械、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丟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均由出租方承擔,與承租方無關。
。ㄈ┏鲎夥叫璞WC車輛正常運營,盡量減少修理時間,不得耽誤承租方使用。如車輛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權辭退車輛,從停止工作之日起終止合同。
。ㄋ模┏凶夥接袡鄬囕v進行合理調配,出租方在租賃期間需無條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聽從承租方調配或消極怠工,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ㄎ澹┏鲎夥綄囕v行駛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提出,并有權拒絕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違約責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車輛,每遲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車輛的質量、型號不符合合同要求,應負責因此給承租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出租方應遵守承租方施工規定,如發生損壞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應對承租方的損失予以賠償。
。ㄋ模┏凶夥綗o故辭退車輛,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另簽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單位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以下車輛租憑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車 輛
車輛所有人:
車 型:
車 號:
價 格: 元/天(含司機工資)
租賃期限:
租用日期: 年 月 日,歸還日期 年 月 日
租金合計:
備 注:
二,雙方責任及義務:
甲 方:
1,甲方提供租賃的車輛完好無損,各機械性能良好及提供專業司機駕駛。
2,甲方提供租賃的車輛必須手續齊全,(行車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三證),有關車輛所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其他如油料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邊防簽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內,甲方無權以不正當理由收回車輛。
4,甲方嚴格要求司機做到安全平穩行駛,嚴格要求司機不帶客人前往行程單以外景點,不推銷,推薦產品,不索要小費,文明駕駛,不隨客人游玩(以便良好休息),并請乙方監督,如有違反,乙方有權投訴及要求賠償。
乙 方:
1,乙方所租賃車輛應嚴格按本合同簽訂歸還日期歸還車輛,(也可提前與甲方聯系續約)
2,乙方如在車租出后縮短行程,影響甲方的行程及其他租車計劃,剩余天數租金將不予退還。
3,乙方保證按雙方商定的線路行程行駛,(詳見行程單)如一方須變更線路,須經對方同意,方可變更。
4,承租方若無專業駕駛員,可以由出租方推薦特約駕駛員,承租方須交付駕駛員勞務費,本市:50元/天(8小時),長途:100元/天(10小時),此種情況承租方不需要提供擔保。注:本項8—10小時不論市內,長途均以承租方上車發車始計至承租方下車收車止,期間不論用餐,休停候車等均計時。超出上述時間加付司機勞務每小時20元。
5,乙方應體諒甲方司機辛苦,允許甲方司機在路途中短時休息,及為避免發生安全隱患,允許司機在午飯后,黃昏前休息半小時左右,允許司機在到達目的地后前往就近修理地點保養車輛。
6,為確保行車安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司機疲勞駕駛,嚴禁夜間行車,每天行駛不得超過10小時,每日三餐按時進行,確保駕駛員精力充沛,安全行車,否則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司機走公路以外的危險路線。
8,在租賃期內,若因車輛自身隱患而導致乙方延誤或無法前行,甲方將迅速安排替補車輛并現場租車完成原定行程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計,收費規則:
1,日租期限以當天租出時間至第二天的相同時間為一個租期,時間為24小時,乙方如交車時間超時(4小時內按每小時30元計算,超過4小時按全天計算)。
2,途中司機吃住以及景點門票均由乙方承擔。
3,付款方式:預付定金租車款的20%,使用車前支付租車款全款。
四,其他條款
1,客人到達烏魯木齊后根據合同要求進行驗車,不滿意可調換車輛或退還定金。
2,在行駛中,車輛出現故障無法前進,乙方容許甲方司機在4小時內進行修理,4小時內無法完成修理工作的,甲方將為乙方另行租車完成當日游覽,費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車輛在當日修復并追上客人,則繼續使用原車輛完成剩余行程,如果車輛無法修復,甲方將用相同價位的車型替換,替換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行駛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由甲方代為購買,費用由乙方自理。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蓋章簽字起即刻生效,如有異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附加協議(與車輛租用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單位名稱(章)(個人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年 月 日
附行程單:
【公司合同】相關文章:
公司與公司借款合同02-02
公司與公司借款合同02-02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02-03
公司向公司租車合同02-07
公司對公司租房合同04-28
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合同02-21
公司租公司房屋合同03-03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02-03
公司對公司借款合同03-10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