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簽訂合同匯總六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簽訂合同 篇1
1-我是去年8月份和上家通過中介簽訂了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價值是295萬元,當時是付完首付104.5萬元,是35%,合同約定的是20xx年4月1號之前過去。簽訂合同的時候,我愛人的社保是滿了60個月,但是呢最開始有補繳6個月的,所以是和房東溝通之后,是改過一次合同的,就將過戶時間改到了現在的4月1號,但是房東是知道情況的。
2-.由于過戶時間從11月10號改到了4月1號之前,我們協商以租賃過來的方式,給房東每個月5000元房租費用,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但是簽訂的是提前交房的補充協議,我是一次支付2個月,每次10000元,因為最開始正常過戶合同是約定11月10號過戶的,所以改成4月1號之后,我是從11月1號開始支付每個月5000元的一個費用,支付了4個月到今年2月底,因為3月份是正常過戶的嘛,我就準備3月份再支付,但是去看房子的時候,發現房東換了鎖芯。
3-到今年2月份的時候,我這邊的社保自然連續繳納滿60個月了,可以辦理貸款和過戶了,我這邊是2月底之前在銀行已經做了貸款相伴的辦理,但是上家這邊缺遲遲不肯配合,就是每次預約時間,就是各種不配合,中介預約她呢,她就是說沒時間,或者去了銀行辦理貸款,她這邊就是說各種理由,銀行給很多東西要簽字,她不認識了什么的,就是各種理由,這期間中介聯系很多次,我和中介還有上家一起在群里,預約時間等等問題,賣家就是不回復也不配合,每次預約好的時間點就是不去,這樣拖著,一直拖到現在,合同約定的是4月1號之前,結果現在都4月十幾號了。
4-我上周給賣家溝通,賣家也是同樣的理由推諉,說在外地,要一個多星期才回來,明顯感覺不是很配合的.樣子,再打電話就是不接了,昨天再聯系發現把我手機拉黑了,我換了手機號打過去,說明情況,問她什么時候回來,她就說不知道,我說現在已經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了,如果您真不想賣,我們也不要傷了和氣,把我的首付款和后面的租金等退給我就行了,結果她說是我們違約了,什么社保不到重新改簽合同啥,然后說-聽中介說,買家違約,首付可以不退的,明顯就是一不想辦理過戶,另外也不想退給我首付。
5-我現在比較著急的是:這邊銀行是按照35%的首付,貸款批復是65%,我擔心政策會變,對自己貸款影響;所以希望賣家配合盡快過去,但是賣家就是不配合。
6-另外就是我們合同簽訂的時候,第一份合同我們以為社保都滿60個月了沒有問題了,結果發現社保是不滿聯系60個月,補繳的不算,同時呢賣家覺得首付不夠償還貸款,要我這邊追加首付,那我這邊追加之后,一起改了合同,我這邊支付了104.5萬(其中15萬是支付首付之后賣家退給我們,因為稅費各承擔一半,我們再打給房東的),按照上海房管局的市場規定,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需要在社保滿足60個月之后,我們是之前簽訂的這個有影響嘛,如果打官司的話,這個對我有不利影響嘛,這個情況賣家知道的,改簽合同的時候我這邊有電話錄音的。
7-如果房東不配合,我這邊起訴賣方這邊,是可以的嘛,現在是她拿了錢不配合,而且也不履行合同,就很難辦,如果一直被他拖著,肯定就很麻煩了。
8-另外如果-她不履行合同了,我可以起訴繼續執行合同繼續過戶,同時我可以追求索賠嘛,按照合同約定,超過期限不履行的,是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五的日利率,另外我這邊104.5萬的首付付給賣方了,是不是可以索賠利息賠償,我愛人也是買房人之一,在哺乳期,是不是可以索求賠償?
簽訂合同 篇2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合同中應當明確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作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是共有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2、標的。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合同中應明確房屋的地點(方位、朝向、門牌號等)、面積、類型(公房或私房)設施設備結構(木制、磚制等建筑使用的材料)、質量(新舊程度、使用狀況等)、格局、裝修及附屬設施等內容。
3、價款。價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它的主要內容涉及到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在簽訂合同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房屋的不同類型,確定不同的定價原則,明確房屋售價是多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是多少。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交納各自應當交的稅費和雜費;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則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這一約定。
4、交付方式。合同中應包括出賣方交付房屋及受買方支付價款的方式。交會房屋,應明確要對房屋進行驗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交納稅金及費用,領取新的房屋產權證明等。支付價款的方式,應明確以現金還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數額等。
5、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合同中應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6、合同生效條款。合同中應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生效或不生效,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等。
7、違約責任。合同中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等等。
8、解決爭議的方式。合同中應約定解決爭議是采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9、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合同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等。
10、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中應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11、附件。合同中應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以及附件的效力等。必要的時候,還需簽訂有關的補充協議,特別是有關房屋面積、房屋質量以及付款等關鍵條款,一定要有細節性的明確約定。
簽訂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技術開發(委托)合同
項目名稱: XX公司項目管理V1.0系統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科技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
填 寫 說 明
一、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刷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于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三、簽約一方為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并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等字樣。
技術開發(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傳 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開發 XX公司項目管理V1.0系統項目,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乙方接受委托并進行此項研究開發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要求如下:
1. 技術目標:完成本項目涉及的各種關鍵技術的開發及制作。并針對甲方的最
終需求進行軟件的制作及功能的開發。
2. 技術內容:
乙方負責以下技術開發及相關工作: 系統實現項目的任務瀏覽、工作日志、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
作計劃和日志的評閱等功能。項目任務瀏覽,部門、個人工作任務瀏覽、任務統計和查詢,根據權限可以按照至少三種方式進行任務的瀏覽:
工作計劃制定無需單獨制定工作計劃,未來一段時間內的需要完成的任務就是工作計劃; 工作日志編寫和工作總結記錄,對于單獨個人而言,這部分就是工作歷程展現。
無需單獨編寫工作日志和工作總結;前一段時間內的工作時間內,對工作任務的反饋就是工作日志,任務的`匯總就是工作總結。
第二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
1. 技術資料清單:負責人、聯系人清單、部門年度任務及資料說明等 。
2. 提供方式:。
第三條 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1佰肆拾貳元玖角整(小寫)¥111,942.90元 。
2.研究開發經費由甲方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民幣(大寫):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肆角伍份整(小寫)¥55,971.45元。
。2)系統開發完成,驗收后5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項的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為:
開戶銀行: 帳號:
第四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1.發生合同中未能明確的爭議 ;
簽訂合同 篇4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處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何取得雙倍工資?
單位肯定是不會直接與員工結算雙倍工資的,需如獲得雙倍工資肯定是需提起勞動仲裁的
簽訂合同 篇5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傊斒氯穗p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
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秳趧臃ā返诙粭l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秳趧臃ā芬幎ㄔ谠囉闷趦,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簽訂合同 篇6
一、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并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梢宰鳛橛萌藛挝慌c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于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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