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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供電營業規則(1996年10月8日 電力工業部發布)
第四十七條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責任分界點按下列各項確定: 1、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 4、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5、產權屬于用戶且由用戶運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分支桿或專用線路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專用線路第一基電桿屬用戶。在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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