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箱合同的主要條款
1.交箱條款 交箱條款主要是制約租箱公司的條款,指租箱公司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條件的集裝箱交給租箱人。 其內容主要有: (1) 交箱期。為了給雙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規定一個期限,一般為7~30天。 (2) 交箱量。合同中對交箱量有兩種規定方法,一種是規定交箱數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種是實際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在可能的情況下,租箱公司都希望租箱人超規定量租箱。 (3) 交箱時箱子狀況。租箱人交箱時箱子的狀況是通過雙方簽署的設備交接單來體現的。在具體操作中,規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機和堆場的箱管員、門衛可作為雙方代表,簽署設備交接單。 2.還箱條款 租箱合同中的還箱條款,主要是制約租箱人的條款,是指租箱人應在租用期滿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將狀況良好的.箱子還給租箱公司。其主要內容為: (1) 還箱時間。在實際租箱業務中,經常有到期不能歸還或沒有到期卻要提前歸還的情況(一般統稱為不適當還箱),如是超期還箱,合同一般通過對超期天數加收租金的方式解決;如果可能提前還箱,則要求事先訂立提前終止條款。 (2) 還箱地點。在訂立合同時,租箱人應盡量使還箱地點與箱子最終使用地點一致或接近,這樣可以減少空箱運輸費用。 (3) 還箱時箱子狀況。租箱人在還箱時應保證外表狀態良好,即保證使箱子保持提箱時雙方簽訂的設備交接單上說明的狀況。該條款一般規定,如果還箱時外表有損壞,租箱人應承擔修理責任與費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還規定,還箱期滿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還箱,租箱公司將以箱子全損來處理,租箱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支付賠償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賠償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實際天數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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