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合同法免責條款,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法免責條款
1、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
2、 合同免責條款的特征
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
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 免責條款有效的認定
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4、 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
免責條款特點
免責條款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范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臺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于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于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并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為“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也不同于附條件的合同。盡管免責條款在設定時,當事人也可能在條款中指明一定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成就以后,當事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項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只是為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當事人在附條件的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來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將會發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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