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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時間:2020-12-08 15:25:22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簽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一種,出租人與承租人必須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簽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必備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

          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于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

          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范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于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

          寫清租賃期限的意義是: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并收益。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共有房屋的修繕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擔修繕費用,不得互相推諉。承租人應協助出租人檢查、修繕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墊款修繕;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經所在地房管部門勘察,確需修繕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墊款和代修的費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8、轉租的約定;

          9、違約責任。

          什么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有下列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要續租怎么辦?

          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關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會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愛護那些租來的東西。所以,押金就是對租房人的一種制約。

          押金的金額一般是兩個月的租費,這是因為:

          (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個月的租金,房東可以從押金中抽出這個數額的錢。

          (2)如果在租用到期時,有任何重大的破損發生,房東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補償.

          為防止到退房時雙方對房屋的原始狀態有分歧,租房者應該在租約簽訂之前做好預防措施。應該好好看看整個房間,檢查任何可能有問題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必須仔細察看的地方:

          *門鎖:它們是否易于開啟?房東是否在上一個房客搬走后更換了門鎖?

          *煙霧報警器:房間里有沒有?是否工作正常?

          *墻壁:有沒有記號、凹痕、劃痕、裂縫等等等?

          *管道:有沒有生銹?

          *漏洞:廚房的水槽底下、前門的邊上、天花板、以及整個浴室,檢查這些地方是否漏水。

          *瓷磚:有沒有脫落?形狀有沒有受損?

          *門:油漆是否均勻?有沒有記號、凹痕、劃痕、裂縫等等等?

          *地毯:是否褪色?有沒有污點?

          *涂料:是否平滑?有沒有剝落?

          任何在將來會帶來問題的地方都應該被記錄下來。最佳方法是把這些地方都拍下來,并對所有的照片進行描述,然后房東和房客分別在記錄上簽名并標明日期。在簽訂租約前,應該要求房東寫下他是否退還押金的各種條件,以保證在租借合同中沒有允許房東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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