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準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貸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保證方(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
1、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請求借款;
2、甲方愿意向乙方貸款;
3、保證方自愿為乙方提供保證。
以上三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借款事宜達成以下條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大寫)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息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借款期限為年。
第六條 借款期限和方式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日,由甲方將貸款全額匯入乙方提供的帳戶。
第七條 還款總額、期限和方式
乙方到期應向甲方償還本息共計人民幣________(大寫)元整。
其中,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償還第一期欠款本息共計人民幣________(大寫)元整; 年 月 日前償還第二期欠款本息共計人民幣________(大寫)元整; 年 月 日前償還剩余欠款本息共計人民幣________(大寫)元整。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出具借據;
2、甲方有權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向乙方主張償還本息;
3、甲方有權在乙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等嚴重Υ約的情況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應根據約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貸款。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將借款匯入自己提供的帳戶;
2、乙方應當自收到甲方匯款之日起一日內向甲方出具借據。乙方按時提供借據的,不影響雙方借貸關系的成立;
3、乙方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償還欠款本息;
4、乙方應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借款。
第十條 保證條款
丙方作為乙方的借款保證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丙方有權檢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 約責任
1、甲方按期發放貸款的,乙方有權按照貸款數額的__按日向甲方收取約金;
2、乙方若不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約使用部分,按人民銀行的規定加收罰息。
3、在乙方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及貸款安全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4、乙方按期還款的,甲方有權按照乙方應還款數額的__按日向乙方收取約金。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于乙方足額清償借款本息后自動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由三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盡事宜,由三方友好協商,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仲裁機關認定為法、無效、不可執行,亦不影響本合同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約責任條款的效力,該等條款仍然是對雙方有效的',雙方同意按照上述約定對對方進行有關補償或賠償;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期: 日期:
保證方(簽章):
日期: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谏鲜鲆幎,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于無效。
199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于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合同行為,因此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分析上述認定合同無效的五項規定,顯然,第(一)項和第(三)項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不能適用,而第(二)項和第(四)項,是否惡意串通、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在實踐中都是很難認定的,而且從整個經濟發展范考察,企業間借貸資金后,能夠進一步發展,增加社會財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無論是國家利益還是公共利益并有受到損害。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項規定可以適用,但目前為止并無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作出規定,雖然《貸款通則》有類似規定,但是《貸款通則》屬于行政規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由此,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相反,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從該強制性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公司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其中的他人,筆者認為在有限制解釋的前提下,一般解釋應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那根據該法律條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不法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其他公司或企業,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最后,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企業間借款仍應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筆者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宜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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