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甲方):(借款學生)
貸款人(乙方):(經辦銀行)
介紹人(丙方):(學校機構)
甲方經丙方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維護各方利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級機構與廣西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的《廣西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學校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借款利率與計息方法
本合同項下借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國家助學貸款年利率為 %。
實際發放貸款時,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乙方將執行調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貸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則從次年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按調整后的利率檔次執行。
貸款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
二、貸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間的借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甲方畢業后的利息及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甲方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后,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五條 貸款的發放與劃付
一、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第二年及以后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在每學年開學后20個工作日內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該在獲得學校出具的相關交費憑證后,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供給乙方。
二、丙方應負責將生活費貸款按月發放給甲方,并負責監督甲方的貸款使用情況。
三、丙方指定的賬戶是甲方所在學校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戶戶名為: ,賬戶號為:
四、貸款發放計劃:甲方選擇以下第 種發放方式:
(一)每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二)按學年發放:
1.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2.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3.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4.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5.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五、借款的實際放款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實際還本日以《還款協議》為準。《借款借據》和《還款協議》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借款償還
一、甲方必須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甲方畢業離校60日前,應通過丙方與乙方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議》(以下簡稱“還款協議”)。丙方所在學校必須在甲方與乙方辦理完上述手續后,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二、甲方畢業后自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產生的利息和罰息。甲方可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但畢業之日起24個月后必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款事宜,必須在甲方與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中明確。
三、甲方畢業或終止學業后一年內,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乙方應予以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間內,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對提前還款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該部分實際使用天數計收利息。經乙方同意提前還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條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中扣款,用于甲方進入還款期后歸還借款本息,賬戶戶名為: ,賬戶號為: 。
二、甲方因賬戶余額不足不能按規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時,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三、如甲方需要變更本條第一款所指定的賬戶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提供在乙方開立的其他賬戶供乙方扣劃,否則造成乙方扣劃失敗時,乙方將視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第八條 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如發生以下情形,三方應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當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兩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放:甲方在校期間,乙方允許甲方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放;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甲方應在當年放款10日前通過丙方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甲方轉學:如甲方轉學,必須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三、甲方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甲方必須在畢業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丙方審核通過后,由乙方為其辦理展期手續。甲方本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丙方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實施貼息。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學校對該筆貸款繼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規定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四、甲方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丙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學校必須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與甲方簽訂還款協議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條 甲方聲明與承諾
一、甲方聲明如下:
(一)甲方簽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書面材料均為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將本人的貸款信息及還款情況按國家有關法規使用。
二、甲方承諾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接受乙方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
(三)保證在每次還款日前足額存入當期應還款額,并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明確的賬戶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明確的賬戶存款額不足扣收時,甲方授權乙方從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中劃收;
(四)當發生如下事件時,甲方保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
2.出現失業、重大疾病等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
3.甲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況。
(五)如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資料(包括對外所欠款項、新發生大額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調查、審查和檢查與借款有關的個人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
(六)如實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關情況。
第十條 乙方承諾
一、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二、對甲方的職業性質或變化情況、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給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還款,乙方為催收貸款而必須依本合同約定予以公布的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丙方承諾
丙方受所在學校委托,作為甲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介紹人,丙方承諾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學校授權委托書;
二、在本合同訂立后,以掛號信等有效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使其知悉甲方貸款情況,支持甲方償還貸款;
三、負責將生活費貸款按月發放給甲方,并負責監督甲方的貸款使用情況;
四、甲方與乙方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丙方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五、將甲方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情況及時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甲方畢業后,丙方負責在一年內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聯系地址;
六、應負責開展對甲方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記錄,協助乙方做好甲方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必須按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乙方有權停止貸款發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違約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乙方作為逾期貸款處理,并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按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違反在本合同第九條承諾的第四、五項規定的義務,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將甲方違約情況告知甲方所在單位(包括境內外就讀院校、工作單位等)或國家有關部門:
1.甲方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學校開除,或經學校同意休學、退學、轉學,或自行離校而未償清借款的;
3.甲方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后30個工作日內未將變更后的工作單位和有效聯系方式通知貸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內出國留學或移居海外而未償清借款的;
5.甲方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后,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乙方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時;
6.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丙方監督檢查其貸款使用情況;
7.甲方在畢業時未與乙方簽訂還款協議。
(四)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后,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乙方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甲方,乙方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有權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五)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方應承擔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乙方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甲方違約金,利率按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丙方違約責任
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款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乙方有權向丙方所在學校和所在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并要求所在學校和所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除另有裁決外,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在裁決期間,除正在進行裁決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義務轉讓和權利保留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乙方給予甲方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三 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據;
2、還款協議;
3、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理。
二、本合同經各方授權簽字人簽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特別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 郵政編碼:
攻讀專業 聯系人姓名: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簽章:
甲方父親(法定監護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民身份號碼:
工作單位名稱 丙方地址:
甲方母親姓名: 郵政編碼: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人姓名:
工作單位名稱 聯系電話:
家庭通訊地址: 傳真號碼:
甲方簽章(簽字、捺印) 丙方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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