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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理勞動合同范本
勞 動 合 同 書(高層管理人員適用)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目 錄
第一章 概念
第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三章 保證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章 工作內容
第六章 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
第七章 勞動報酬
第八章 保險、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
第九章 培訓
第十章 勞動紀律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十三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十四章 保密
第十五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六章 其他
勞動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經濟類型: 性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務: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注冊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鑒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為其工作,經平等協商,雙方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條 除非根據上下文有其他解釋,否則本合同的下述用詞具有其所給出的含義: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勞動合同書》。
“乙方崗位” 指本合同第七條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根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崗位。
“崗位” 指甲方向員工提供的工作職位。
“崗位調整” 指甲方安排乙方從一個工作職位轉移到另一個工作職位。
“崗位聘用” 指甲方確認乙方可以在某一具體崗位開展工作。
“待崗” 指乙方脫離本合同項下的乙方崗位,但與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規范下的勞動合同關系的狀態。
“固定工資” 指乙方的技能工資與崗位工資之和。
“工資性收入” 指乙方的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之和。
“技能工資” 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資歷和知識技能水平,包括工齡、學歷和職稱三個因素確定的乙方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 指根據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崗位的勞動特點與工作價值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
“績效工資” 指根據乙方的超額勞動成果而確定的乙方的貨幣收入,由季度績效工資和年底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試用期及應屆畢業生實習期不發放績效工資。
“總經理獎” 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內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項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時,
由總經理提名、他人推薦或乙方本人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對乙方給予的獎勵。
“最低工資標準” 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2001年10月26日聯合頒發的京勞社資發[2001]164號文《關于調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每小時不低于2.6元人民幣、每月不低于435 元人民幣及將來北京市對該標準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訂。
“集團公司” 指中國工業進出口(集團)公司。
“商業秘密” 指以口頭、書面、圖形、機器可識別等為表現形式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甲方秘密級別以上的文件和甲方在管理和運作企業過程中形成的技術信息和經營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
(一)公司戰略規劃及年度和月度各種經營計劃;
(二)董事會和辦公會會議記錄和決議等;
(三)各種流程信息;
(四)財務報表、稅務資料等各類財務信息;
(五)規章制度、人事資料、工資結構、培訓計劃等各類管理信息;
(六)客戶信息、報價資料、原材料(產品)進貨渠道、交易記錄、合同、市場調研報告等;
(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關管理、營銷、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商業信息。
“辦公場所” 指甲方的注冊地址內的辦公區。
第二章 適用法律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和北京市頒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一)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9月5日)
(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11日發布)
(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發布)
(四)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發布)
(五)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發布)
(六)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發布)
(七)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發布)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2001年12月13日發布)
(九)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7月23日發布)
(十)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發布)
第三章 保證
第三條 甲方保證向乙方如實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乙方保證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和身體狀況等證明。
第四條 甲方承諾并保證,甲方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乙方承諾并保證,乙方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并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據本合同的受聘不違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義務。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條 本合同從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無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據本合同條款的相關規定被提前終止。
第五章 工作內容
第七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八條甲方依《考核管理辦法》和《員工考評管理細則》對乙方設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評標準對乙方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約束力。
第九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現或對乙方進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評的結果,對乙方進行崗位聘用、崗位調整、職務升降、輪崗、待崗、獎懲及培訓等各項人力資源管理。
第六章 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
第十條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節假日加班,應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一條 甲方執行政府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乙方有權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病假、年假、產假等休假。乙方請示休假應根據甲方有關請假制度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甲方應提供給乙方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提供適宜乙方開展本職工作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第十三條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應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乙方認可甲方在辦公場所對乙方有進行監督或檢查的權利。
第七章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甲方按照統一制訂的《薪酬管理辦法》和《考核管理辦法》向乙方支付工資。
乙方的勞動報酬采取組合工資制,包括技能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總經理獎和福利五個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資為每月 元。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資:
(一)甲方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
(二)甲方代扣代繳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三)因乙方缺勤或違紀,按規定應予扣除的金額;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將代扣代繳明細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收款憑據提供給乙方。
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的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應超過乙方當月工資性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性收入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六條 甲方每月5日前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固定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季度績效工資根據對乙方進行季度考核的結果,在下一季度三個月內平均支付;年底績效工資根據對乙方進行年度考評的結果,在下一年度前三個月內支付。
甲方可于每年從乙方的績效工資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為領導責任風險保證金滾存,待乙方離任審計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時,風險保證金不予支付:
(一)嚴重違反甲方公司管理規定或觸犯黨紀國法;
(二)工作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
(三)自動離職,給甲方帶來一定損失;
(四)離任后,責任沒有完全消除,對事故的出現仍須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 工資應支付給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乙方的親屬或委托代理人代領。
工資以撥入乙方銀行個人工資帳戶的形式支付。
甲方在支付工資時應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八條 甲方可根據甲方效益與發展情況或乙方學歷、職務、崗位、考評結果等的變動情況對乙方的工資進行調整,但包括乙方待崗期間在內,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應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章 保險、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有關的社會保險手續,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應由甲方繳納的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等社會保險費。
甲方還應按照《薪酬管理辦法》等甲方規章規定中對應乙方層級的費率標準為乙方提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給付勞動保費、報銷固定和移動電話費和準予帶薪休假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
按照國家、北京市的規定及甲方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時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
北京市的規定及甲方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或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費進行體檢。乙方履行崗位職責時,應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章 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培訓管理辦法》和《員工職業生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員工職業培訓、選派集團公司培訓等涉及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并對乙方進行專業開發及提高核心領導能力等職業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條 接受甲方的出資進行培訓時,乙方除應按照《培訓管理辦法》
履行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費用報銷等規定外,并應在甲方提出要求時,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書,進一步明確雙方在培訓期間及培訓完成之后的權利和義務。培訓協議書生效后即成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訓協議書的內容如與本合同的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培訓協議書為準。
第十章 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 甲方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愛護甲方財產,自覺維護甲方整體利益和形象;
(二)按照甲方的企業經營目標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并積極配合甲方對乙方和其他員工進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評工作;
(三)響應甲方的安排,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政治思想、管理、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思想修養和職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 甲方認為乙方違反了勞動紀律,可以在對乙方進行違紀調查期間,取消乙方崗位、暫?冃Э荚u和延遲支付工資。如調查證明乙方的確違紀,甲方可根據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調查證明乙方沒有違紀,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因調查而延遲支付的工資并恢復乙方崗位。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依據下列情形變更本合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二)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時,本合同繼續有效并由繼承甲方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但甲方變更名稱的,應當相應變更本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
(四)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五)乙方崗位變動、職務升降、被外單位借用、上學、脫產培訓或提前退養時,本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可予變更。
第二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從事與甲方無關的牟利活動的;
(六)在本合同第三條項下,向甲方提供虛假證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條項下,向甲方提供虛假承諾與保證的;
(七)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探親、訪友、旅游、出差逾期不歸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乙方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乙方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進行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乙方于解聘待崗期間,不服從甲方安排的新的崗位聘用機會累計達兩次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經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甲方依據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乙方與其他被裁減人員具有同等的優先被錄用權。
第三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二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
(八)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9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能依據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工資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在適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工資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項下,向乙方提供虛假說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條項下,向乙方提供虛假承諾與保證的。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規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與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
(二)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出現;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
(五)甲方依法破產、解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方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續訂本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本合同手續。
第四十一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本合同時,應向乙方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作為乙方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甲方并應及時將乙方的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乙方新的接收單位或在乙方自謀職業的情況下,轉移到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乙方無接收單位且符合失業條件的,甲方應自終止、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乙方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限北京地區)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20日內將乙方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乙方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主動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本合同。
第四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續訂本合同。
第四十四條 乙方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應將本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乙方與甲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本合同,甲方應當與乙方續訂本合同。續訂時,如本合同的期限少于12個月,則續訂合同期限依本合同期限;如本合同期限等于或長于12個月,則續訂合同期限至少應為12個月。甲方也可通過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但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甲方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三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或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或加班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或加班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
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應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性收入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1個月工資性收入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則按乙方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四十九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北京市東城區勞動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甲方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解除本合同的,應向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資性收入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乙方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五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甲方原因使本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合同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解除本合同未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及未成年工適用);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條規定,終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性收入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性收入的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情形或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下列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一)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對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十四條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乙方隱瞞與原用人單位尚存勞動合同的事實而與甲方簽訂本合同,致甲方對原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實際進行了賠償的,乙方應給甲方以全額補償。
第五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章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 保密
第五十七條 乙方應保守商業秘密,未經甲方許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甲方內部的無關人員透露或者公開自己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不復制或轉移含有商業秘密的文件和資料(無論商業秘密是否基于乙方本人的行為而形成),不在辦公場所主動接觸與本人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進入與本人無關的保密區,不打聽其他部門的業務措施和技術措施,除非必要,在對外聯系時不談及商業秘密,不向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咨詢性或顧問性的服務或幫助。
第五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如復制或帶出辦公場所)時,應經部門主管批準,并及時歸還。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終止,乙方應將所使用的所有甲方的商業秘密資料交還給甲方,不應私自保留。在乙方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內,甲方可以對乙方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六十條 乙方承諾,無論何種原因致使本合同終止,乙方均將在終止日后3年內繼續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五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六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或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方或乙方也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而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現有的以下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
(一)員工職業生涯管理辦法;
(二)薪酬管理辦法;
(三)考核管理辦法;
(四)員工考評管理辦法;
(五)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細則;
(六)培訓管理辦法。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對現有規章制度的修訂及頒行的新的規
章制度除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相抵觸者外,自動成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照執行。
第六十三條 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規章制度在甲方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留存,乙方可于正常工作時間內隨時查閱。
第六十四條 乙方的人事檔案應交甲方或由甲方委托集團公司保管。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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