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可適用。合同講究意思自治,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勞動合同有特殊的一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勞動法領域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即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不一定受到法律保護。
一、為什么要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后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么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盡量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1款。
四、案例:員工主動辭職,應當遞交書面申請
王某在某公司擔任銷售一職,后來王某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長期出差的銷售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了王某的離職要求,并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但協議中沒有注明是王某提出的辭職。后來王某覺得公司應當對其經濟補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時公司提出是王某主動提出辭職,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拿不出書面的證據。最后,裁決公司敗訴,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
點評:該案中,明明是王某主動提出辭職,但單位沒有證據意識,沒有要求王某寫書面的辭職報告,也沒有在協商解除的協議中注明是王某的解除動議。因此,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一定要讓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在解除協議中明確注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辭職,并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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