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考教師職責
監考教師職責1
一、學科巡考老師(負責整個年級的巡視)
1、解決試卷上出現的問題;
2、檢查樓層巡考老師情況;
3、填寫巡考記錄。
二、樓層巡考老師(負責一到兩個樓層的巡視)
1、巡考老師原則上由本場考試的.學科任課老師擔任,由教務處具體安排。
2、巡考老師由某一班級的監考老師兼任,不再另設專職巡考老師。
三、職責
1、一位巡考老師負責一個樓層(四號樓例外,一位巡考老師負責兩個樓層的四個班級)。
2、巡考老師在考試五分鐘后可以離開自己監考班級進行本樓層巡視,一直持續到本場考試結束。
3、巡考老師主要工作內容:
(1)檢查各班學生考試情況,及時制止作弊苗頭,對所發現的作弊違紀情況予以如實記載并及時反映給教務處。
。2)及時解決考試中學生反映的問題(如試卷缺失、文字印刷不清、試卷勘誤等),對科學性問題則不予解答。
。3)及時反映試卷上出現的科學性錯誤。
4、考前十五分鐘巡考老師回到自己監考班級做好本班考試結束工作。
監考教師職責2
1、監考人員每場考試須提前15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不得遲到,不得曠工。
2、提前10分鐘到崗,要求學生準備好考試必備的'文具、草稿紙,其余物品(書包、資料等)一律要求學生放到教室前面的講臺上。
3、開考前要強調考試紀律,提醒考生不準使用計算器、文曲星等。
4、每場考試提前5分鐘拆封試卷,核對科目,然后分發試卷,并提醒考生填寫班級、姓名、考號等。
5、要嚴肅考場紀律,防止作弊現象發生。
6、監考人員在考場內要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于職守。不準吸煙、閱讀書報,不準批改作業、備課、閱卷,不準離開考場,不準接打手機,不準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7、監考中,如遇到試卷字跡模糊等問題要耐心地予以解答。
8、嚴格要求,發現作弊的學生立即制止并加以記錄,及時上報教務處。
9、考試終了前15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10、試卷裝訂要整齊,走線要緊要密,不能出現倒裝、反裝、姓名外露等情況。試卷清點、整理好后,及時送交教務處。
監考教師職責3
1、按規定時間領取試卷、啟封試卷、核對試卷,不能遲到、早退、間缺,更不能無故不監考。
2、監考教師必須嚴格掌握考試各環節的時間,以信號為準,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不到規定交卷時間,一定不能允許學生提前交卷。
3、監考教師在考場內不準吸煙,不準閱讀書報、談笑,不抄題、作題,要認真監督學生考試。
4、監考教師進入考場必須自覺關機,嚴禁在監考期間接聽手機。
5、監考教師必須認真巡視,及時發現、制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1)交頭接耳,隨便說話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沒收試卷。
。2)夾帶小抄或與考試科目有關的書籍、作業本的,直接沒收試卷。
。3)互換答卷,或有意讓別人抄襲的,直接沒收試卷。
。4)其他違紀行為相應處理。凡沒收試卷后,應馬上讓學生離開考場,監考老師做好記錄,保存相關資料,考試結束后交教務處處理。
6、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一定要收齊所有試卷,并按順序排好,一定不能出現漏收試卷的現象。
二、失職的處理
1、凡監考期間遲到、早退、間缺、無故不監考的',按學校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不到規定時間允許學生提前交卷,在監考期間接聽手機,出現漏收試卷現象的,給予通報批評。
3、在考場內吸煙、閱讀書報、談笑、抄題、作題,不認真監考的,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導致整個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由學校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4、對于學生違紀行為沒有及時制止或發現的,經巡視領導發現后,給予通報批評。
監考教師職責4
第一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并執行《浙江樹人大學考試規則》。
第二條、每個試場須配備2名監考人員,各教學單位按規定將監考教師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監考是一項教學任務,監考教師要嚴格履行監考職責,考前十分鐘必須進入試場。認真做好清場工作,臨時排定座次;逐一核對考生的準考證、學生證(或身份證)。
第四條、嚴禁在監考時接聽手機,監考教師在監考時間內必須將BP機、手機置于關閉狀態。
第五條、每次考試開始前,監考教師要向考生宣講考場紀律,考試期間應輪流進行全場來回巡視,不得在考場內吸煙、閱報、談天以及作其他與監考無關的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因公需離開試場,必須有人代替。
第六條、為了讓學生及時反映情況,監考教師應將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門公布在黑板上。對考生所提有關試題的問題,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問題,不回答其它問題,更不能提示。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泄露試題。
第七條、監考教師應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對考試犯規者,應當場指出其錯誤。對于舞弊現象,應立即沒收試卷,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及時向主考匯報情況,如實填寫考場紀錄。
第八條、監考教師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不提前或延長。考試結束時,應即令學生停止答卷,收卷完畢應當清點卷數,以切實防止答卷丟失,并封裝成冊。如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上報。
第九條、監考教師要及時、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并交給學生所在學院備查。對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情況應于當天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公布處理決定。
第十條、監考教師如果違反上述條例,工作失職,按教學事故記錄,各有關學院亦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要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并執行本職責。
監考教師職責5
1、明確主監考和副監考的職責。主監考負責取送試卷;副監考負責核對學生考試證,組織學生簽到(外語類考試需取送錄音機)。
2、主監考在考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題(卷)后進入指定考場。副監考提前15分鐘直接進入指定考場,排好考場,將書桌桌口朝前。
3、要求學生嚴格按考場座次表指定位置就坐,并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名。要督促學生將隨身攜帶的書籍、筆記、紙張、書包、手機、bp機、商務通、隨身聽等涉嫌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點。不允許學生自備草紙。
4、考前10分鐘副監考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對照座次表,核對考試證、學生人數?记叭昼娭鞅O考分發試卷,要求學生填寫好班級、學號和姓名。
5、監考教師對試卷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學生對試題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試內容的問題提出詢問時,應核查后予以當眾答復。如試題確有明顯錯誤,應由考場工作人員通知任課教師更正。
6、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不準再進入考場;60分鐘后,考生才能離開考場。
7、監考教師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漏崗、遲到。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監考時,必須經主管考試負責人同意,并在接替人到達后,才能離開考場。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紙鰞炔粶饰鼰,不準看書、報、雜志,不準聊天、接手機或做與監考無關的其他事情。
8、在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時,監考老師要格外注意保持考場的高度安靜。
9、監考教師要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對違紀者,要及時制止。對嚴重違紀和作弊者當場沒收試卷,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令其退出考場,并填寫《考試違紀記錄表》一式三份,簽名后連同收繳的有關證據立即送教務處。對拒不聽從指揮,擾亂考場秩序的`學生,監考教師有權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
10、考試終止前10分鐘,監考教師可提醒學生注意。考試結束時間一到,立即收卷(包括試卷、草紙),待試卷清點無誤后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若發現試卷份數和學生人數不符,造成試卷缺失,要追究監考教師的責任。
11、監考教師必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考試結束后,要求必須由兩名監考教師一同將試卷、空白試卷、考生簽到表等送到指定地點,當面密封試卷后方可離開。不允許只有一名監考教師交送試卷。
12、監考教師應自覺接受主考、巡考檢查監考工作。如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監考教師姑息遷就、不追究處理或不如實記錄或有意隱瞞不報等,一經查實,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監考教師責任。
監考教師職責6
一、考試前應提前10分鐘到教務員處領取試卷,提前5分鐘進入考場。指定學生按要求就坐。檢查學生是否將書包、書籍、筆記本等攜入考場。已經帶了的必須集中堆放在教室前面的講臺桌上。
二、進入考場后,在黑板上寫明考試時間及科目。按開考時間發試題、試卷,要求學生在答題紙上寫好姓名、學號等。
三、集中精力監考,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監考若有特殊情況需暫離開考場時,須由巡視教師頂班監考。
四、監考教師一般不回答有關試卷內容的問題,有關問題由各學科巡視老師進行解釋。
五、向學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試卷收齊、清點無誤后才讓學生離開考場,要求學生保護安靜,服從監考教師安排。
六、嚴格要求學生遵守紀律,發現考試作弊現象應及時批評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上報政教處。認真核對(發出、收回)試卷份數,填寫監考記錄。
監考教師職責7
一、提前十五分鐘至教務工作室領取試卷。
二、根據廣播提示分發試卷。
三、考試五分鐘內不得離開教室(及時解答學生的問題)。
四、考試開始五分鐘后可以離開教室;平均半個小時巡視一次。
五、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進教室,做好考試結束工作。
六、考試結束鈴聲響起后,收交試卷。
七、及時將試卷連同填寫好的考試情況記錄表一起送交教務工作室,待工作人員清點試卷準確無誤后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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