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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應急救援有關人員職責
1、礦長:是負責處理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總工程師和其它指揮部成員的協助下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2、總工程師:是礦長處理災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組織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3、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為處理事故必須的人員待命及時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器器材,并由安全副礦長負責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特別入井證,控制人員入井。
4、礦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某一方面的搶險救災工作。
5、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領導救護隊協助救護大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搶救和事故的處理。
6、安監部門:根據處理事故作戰計劃,對搶救工作和入井人員的控制進行有效的監督。
7、通風部門:按照救災作戰指揮部的決定,負責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并執行與通風區有關措施;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構建礦井灑水系統,形成完善的消防供水系統。
8、技術部門:按照總指揮命令負責協調各方面的工作,準備圖紙資料,協助救災作戰指揮部進行搶救遇難人員和災害處理;負責準備好必需的圖紙和資料,并根據總指揮命令完成測量給線等任務。
9、材料部門:及時準備好必須的搶救器材并按救災作戰指揮部的命令,迅速發送到指定地點。
10、機電部門:按照救災作戰指揮部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扇的工作狀況,并掌握礦井停、送電工作以及其它工作。
11、通訊監測部門:負責通訊線路的暢通,和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轉和救災電話的安設。
12、保衛部門:負責事故搶救和處理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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