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員工拒簽合同怎么辦
引導語:如果企業碰上員工拒絕簽合同的時候,要怎么做好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員工拒絕簽合同時怎么辦的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和參考。
實例:張老板經營餐飲,有職工3多人,職工以年輕人居多,尤其是服務人員。但是現在的服務人員流動性很大,有的員工工作幾天、幾十天就離去,有的還不辭而別,他們中有的認為簽不簽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所謂,甚至還拒簽書面勞動合同。從單位利益出發,他對比較重要的崗位如收銀員、廚師、采購員等都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而對于服務人員,則一般能簽的都簽了,對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工資。那么,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張老板將可能會面臨怎樣的法律風險?可以如何規避?
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將面臨以下風險。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必須要有這樣一個觀念:用人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就將面臨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就應該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口頭通知是不行的。如果用人單位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用人單位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只是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就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用人單位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身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會規避不簽勞動合同所造成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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