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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身體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為了預防和早期發現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患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促進企業的發展,特制訂本規定。各企事業單位都要做好職工就業前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工作,并安排好有毒有害作業崗位職工的療養。
從事有毒有害崗位作業的職工體檢周期,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分級標準、接觸劑量和勞動條件分級確定,其中:
。、從事放射線作業、高溫作用及接觸ⅰ、ⅱ級毒物的職工每年一次。
。、觸其它毒物的職工為1-4年一次,其中作業環境監測結果經常超過衛生標準的(連續3次以上)縮短為1-2年一次。
。、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為1-3年一次,其中接觸矽塵者為每年一次。
4、噪聲作業崗位的職工為1-4年一次,其中噪聲監測結果超過衛生標準的為12年一次。
。怠⒔佑|矽塵,已確定為人類致癌物和已確診為職業病患者,在脫離原作業環境離退休后,仍要對其進行職業性體檢。
6、根據作業環境生產性有害因素,由工業衛生、職防部門提出,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召集工會、安全、人事、財務等部門共同確定體檢項目、內容,凡地方勞動衛生監督部門規定的項目,不得遺漏。
7、有毒有害職工每年體檢率不得低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人數25%,受檢率不得低于90%。
8、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要填寫體檢結果登記表和處理意見書,轉交受檢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工種不合適者,要予以調換。
9、職防部門要將體檢結果填入職工健康檔案。
10、體檢中發現疑難職業病例,要做到進一步檢查,由職業病診斷組確診,并填寫職業病卡片,上報有關部門。
11、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可能與接觸有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環境進行衛生學調查、評價。
12、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體檢時,必須對該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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