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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時間:2022-10-20 08:41:05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并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于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于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三條、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四條、經批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并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后,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于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2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 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目的

          為規范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T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T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ǘ﹦趧诱唛_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ㄈ﹦趧诱咚劳觯蛘弑蝗嗣穹ㄔ盒嫠劳龌蛘咝媸й櫟;

         。ㄋ模┯萌藛挝槐灰婪ㄐ嫫飘a的;

         。ㄎ澹┯萌藛挝槐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并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1)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 = (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系

          (2) 社保關系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五章 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4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6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ㄒ唬┲鲃愚o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5、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ǘ┺o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3、離職結算:停發當月全部工資。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并承擔由此行為造成的酒店或他人損失。

         。ㄋ模┳詣与x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五日以上的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3、離職結算:停發當月全部工資。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二年。二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7

          1.制定目的

          規范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范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類型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 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 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雇離職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離職程序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后,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注明原因,其余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3離職流程:離職申請→直接主管、上級主管簽批→本部門手續辦理→人力資源部手續辦理→財務部手續辦理→(副)總經理簽核→離廠

          4.3離職移交

          離職人員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直屬主管核準后,即可辦理離職移交。

          4.3.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無適當的接收人,應暫由該職務的直屬主管進行接收。

          4.3.2移交人與接收人在辦理職務移交時,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3.3各項移交,由各部門經辦人員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簽核即可,必要時需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4.3.4離職人員原職務上的、代管的或正辦理中的工作、文件資料(公司規章、公文、報表、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

          4.3.5對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離職人員需向接替人或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4.3.6離職人員原領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應交還有關部門。

          4.3.7移交手續未完備前,應保留移交人當月薪資,待其移交完成后,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則上上述移交應于1~3日內辦妥。

          4.3.9移交手續(或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要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者,應由責任人負責追索。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8

          為了加強公司對員工離職的管理,完善和規范人事制度,從而體現公司人事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離職(辭職、終止聘用)的定義及規定:

          1、辭職:指員工為公司工作期間,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1個月(試用期內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辭職申請書》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被批準后由行政部調查核實再審批,普通員工最后由主管副總批準,管理人員最后由總經理批準。

          2、終止聘用:勸退、辭退、開除、自動離職四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說服(或強制)員工執行,開出《終止聘用書》交行政部調查核實后審批,普通員工最后由主管副總批準,管理人員最后由總經理批準。

          a、勸退:勸退是指員工為公司工作期間,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以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公司可勸退員工: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沒有合適的工作的;

          ◆參加崗位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內部沒有合適的工作的。

          b、辭退:辭退是指員工為公司工作期間,員工工作態度、技能、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辭退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 ◆在崗位上工作態度差、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經過崗位培訓后,再上崗工作表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c、開除:開除是指員工為公司工作期間,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予以開除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等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

          ◆泄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d、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員工為公司工作期間,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的行為。辭職、勸退、辭退員工未在報告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辦完離職手續者,則行政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二、辦理離職手續程序:

          1、行政部根據已全部簽批完畢的《辭職申請書》或《終止聘用書》找出員工的`所有資料檔案夾放在一起,通知該員工在最后工作日起三天內辦理離職手續;

          2、離職員工必須自最后工作日起三天內前來行政部按以下流程辦理手續:

         、潘诓块T:離職員工與部門相關管理人員辦理移交工作,退還電腦、移動U盤、對講機等工具并由被移交人簽名確認。部門為其作考勤記錄,附該員工“加班/補假匯總表”及考勤表,并在考勤表上做考勤說明,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簽名確認;

         、菩姓浚和斯ぷ鞣、員工證、考勤卡、員工手冊、宿舍鑰匙,領回所交證件,員工在《員工離職物品、手續移交清單》上簽名確認已取回之證件;

         、请x職員工憑已簽署確認后的《辭職書》或《終止聘用書》、《員工離職物品、手續移交清單》、《考勤表》到財務結算工資;

         、犬斕焐衔甾k理完離職手續的員工,必須于當天搬離員工宿舍,當天下午辦理完離職手續的員工,于第二天搬離員工宿舍;

         、蓪τ谧詣与x職處理之員工,待《終止聘用書》簽批完畢后,由行政部開出《員工離職物品、手續移交清單》,由行政部、保安部共同對該員工之宿舍床位進行檢查,如發現有公司發給該員工的工作物品則由行政部負責收回,并交還相關部門,屬于員工私人物品則由行政部保管,一個月內如員工沒有前來辦理離職手續,則作銷毀處理。檢查人員需在《員工離職物品、手續移交清單》上簽名確認所檢查之內容;

         、孰x職員工超過三天不來辦理離職手續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9

          員工內部調動與離職制度

          5.1員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申請在本部門內調換崗位的,由所在事業部或分店經理決定,

          并通過人力資源部進行協調,履行“內部員工調動工作物品交接”手續。各事業部或分店需增減或跨部門調動員工時,應由部門經理或分店店長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過研究后,報相關副總批準后實施。

          5.2員工申請辭職或調動工作

          5.2.1一般員工需提前15天,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虛提前30天提出書面報告申請。

          5.2.2經本部經理同意后,填寫離職人員申請表。

          5.2.3經各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后,交至人力資源部。

          5.2.4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報請總經理審批。

          5.2.5辭職或調動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前,員工必須監守崗位,正常上班。若私自離崗或

          消極怠工,公司將按制度予以處罰。

          5.3員工被辭退(勸退)或被除名(開除)

          5.3.1員工被辭退(勸退)或被除名(開除),必須以制度為依據,由所在部門或分店以書面

          形式將處理意見上報人力資源部。

          5.3.2人力資源部金國調查核實后,簽署意見并報總經理審批。

          5.4調出、辭退的交接手續

          5.4.1員工調出、辭退必須在開原崗時將工作同指定的交接人員進行交接,并由指定的領導

          監督交接。認真填寫《工作物品、內容交接單》,并由相關的領導簽字。

          5.4.2交接手續辦完后,連同離職申請交至人力資源部,離職后30天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單到財務部門領取工資和其他款項。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10

          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離職:

          1、 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二、前條第

          1、2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導致停職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

          三、在停職期間,薪資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于10日前預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預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五、從業人員在接收前項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資照發。

          六、依照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處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工資。

          以上所稱薪資,系以從業人員最后服務月份之薪資為準。

          七、從業人員辭職,應于7天前以書面形式呈轉公司主管人員核準,事后匯報總經理核準。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呈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說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八、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工廠員工脫崗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條 所有新進員工、在職員工特別是有專門技能要求的員工,均需過經過培訓才能上崗。

          第二條 公司通過培訓,來幫助員工了解公司發展狀況;了解公司的基本政策,規章制定;掌握勝任工作的技能和方法,從而達到“一次一位同事,一次一個商場,一次一位顧客”的目的。

          第三條 培訓內容分為教育和訓練兩方面,教育偏重于觀念,而訓練則偏重于操作實務。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達到培訓的目的。

          培訓的內容:

          一、新進員工的培訓內容及方法

          1、對新進員工給予友善的歡迎,使他們有賓到如歸的感覺。

          2、介紹公司主要領導、同事、和工作環境,工作條件。

          3、介紹公司的人事政策、經營理念、規章制度;著重介紹公司的給薪計劃、升遷計劃。

          4、介紹所應聘的職務必須具備的素質要求、技能特長、行為準則。

          5、當場發放與其工作有關的說明書、考核標準與考核表,讓他們有遵循的軌跡,依樣去做,按部就班,將失誤減至最少。

          6、分組討論,讓新進員工暢談各自的感想、感受;提出自己的點子或設想,疑問及要求;并請有關資料人士給予指導和解答。

          7、現場參觀,熟悉環境。

          實際操作,模擬訓練。

          老員工的培訓內容及方法

          1、首先應對老員工的能力和素質、思想和表現作一次調查,找到培訓的重點或必要點。調查的方法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能力、素質、人際關系、知識、技術、態度。

          2、調查了解之后,就必須針對重點進行再教育。教育的內容會有許多的不同,可從黨見的缺點開始訓練。老員工常常會出現這樣的缺點:

         。1)對工作部門整體性的工作內容理解不足,缺乏主動性;

         。2)忘記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

         。3)對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夠,總說“照著指示做,可以吧!”

          而不愿多投入。

         。4)時間管理不徹底。工作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這是工作準則。老員工因為在公司服務時間長,易產生惰性,沒有時間觀念。

         。5)人際關系處理不恰當、合作協調能力差、不服從主管指揮。

          3、當公司每一項新的政策、新的制度出臺時,應及時對老員工進行培訓,以期達到自覺執行的目的,或對公司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趨勢有較深的了解。

          第四條 各種培訓之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人力資源部作為年度考核,晉升之參考。

          離職

          第一條 公司希望所有員工在風采工作的經歷是一段有益的經驗,并希望所有員工都是本商場事業的合作伙伴。公司并不愿意解雇任何一位員工,但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會考慮終止與某位員工的聘用:

          一、自動提出辭職申請的;

          二、觸犯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三、違反了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其情節或過失已經達到了開除或解聘條件的。

          第二條 凡員工辭職,部門主管以上人員須提前一個月,其它人員提前15天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直接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辭職的審批程序按照《權責劃分表》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條執行。

          第三條 核準辭職后,應即辦理交接手續,依次辦完《離職通知書》所列“應辦事項”,憑此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交接手續完全者,公司原銀奉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交接手續不清楚者,兩個月后交還。

          如辭職未經核準,或交接手續不清楚,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條 凡因第一條二項、三項而被公司解聘、開除者,由人力資源部填發《離職申請書》、《離職通知書》,經核準后交離職人,依次辦理完所列“應辦事項”后,憑單到財務中心結算工資,但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一律不退。

          免職處理人員離職后,一律不退還行為保證金及《經濟擔保書》。

          第五條 如果公司因為裁減人員而解雇員工,公司給予七天有薪水預告期,讓其另謀工作;在交接手續清楚的前提下,離職前一天,公司退還行為保證金和《經濟擔保書》;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人員,發滿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上班天數(包括預告期七天)計算薪水。

          第六條 所有離職人員在離開公司后,有義務繼續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如因漏露了機密或其它報復行為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本公司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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