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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戶籍業務流程

        時間:2017-12-14 戶口辦理 我要投稿

          辦理戶籍業務需要什么流程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辦理戶籍業務的流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入戶

          (一)新生兒登記戶口所需材料

          1.父母雙方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各一份復印件(現役軍人、集體戶口薄人員、境外人員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出生醫學證明。

          3.戶主或監護人申請。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二)、申辦材料審核

          1.查看父母雙方戶口薄,對于父母雙方不在同一戶口薄上的,應查看雙方戶成員內是否有新落戶的嬰兒,杜絕出現重復登記。

          2.查看居民身份證原件照片,驗證前來辦事人員是否是戶主或監護人。

          3.查看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并聯系當地衛生計生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鑒定。

          4.查看戶主或監護人申請,是否與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戶口薄上的信息一致,公安派出所登記新生兒戶口應以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內容為準。對于申請人提出要以申請書上的信息為準的情況,公安派出所應待申請人到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變更、更正換發新證后,辦理出生登記。

          5.公安機關在辦理出生登記時不需要申請人提供《結婚證》,也不得對非婚生子女區別對待。

          (三)補充調查核實

          新生兒申報上戶材料不全無法補齊的,由申請人書面寫出“無法補齊的原因”,民警執行以下流程:

          1.無法提供“父母雙方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由戶籍民警在網上查詢,查詢情況打印存檔。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眾出具未落戶證明。

          2.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派出所戶籍民警向社區民警派單,社區民警調查核實后反饋意見,所領導審批辦理。

          3.材料不全無法補齊派出所民警無法核實或核實后認為事實不清的,社區民警寫出核實情況,所領導簽字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實行疑難戶口登記。

          (四)申報收養申報工作程序

          1、1999年4月1日后收養:(1)《收養證》或憑法院出具確認收養關系事實存在的判決書;(2)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相關佐證材料(調查材料)。

          2、1999年4月1日前收養:(1)《收養公證書》;(2)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相關佐證材料(調查材料)。

          3、無法辦理《收養證》和公證書,但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

          (1)應在當地(縣級)民政部門公共戶入戶;(2)出生日期佐證材料(嬰兒免疫接種規劃卡、學籍證明等);(3)相關佐證材料(詢問材料、證明材料);(4)通告民政部門。

          二、戶口遷移工作程序

          (一)夫妻投靠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結婚證;(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被投靠方為單位集體戶的,再提供(3)單位集體戶簿首頁。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結婚證;(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被投靠方為單位集體戶的,再提供(3)單位集體戶簿首頁。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1、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系統內能查到戶成員關系及變動記錄的,可不提供);(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子女未成年且父母已離婚的應隨撫養方落戶,再提供確定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證明材料。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子女未成年且父母已離婚的應隨撫養方落戶,再提供確定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證明材料。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2、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投靠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雙方關系證明;(2)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3)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3、已婚子女投靠無子女照顧的父母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5)被投靠人在城市市區、縣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證明材料或通過系統核查其戶內人員。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5)被投靠人在城市市區、縣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證明材料或通過系統核查其戶內人員。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4)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5、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6、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7、兒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

          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6)配偶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兵役的證明材料。

          省外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6)配偶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兵役的證明材料。由縣公安局開具《準簽證》。

          三、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工作程序

          (一)姓名

          1、姓氏變更。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的;

          (2)因收養關系而變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關系而變更姓氏的;

          (4)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而變更姓氏的;

          (5)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

          2、名字變更,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需要變更名字的;

          (2)在同一村居(社區)、中小學;蛘呓H屬中名字相同的;

          (3)因收養關系確立要求變更名字的;

          (4)名字中含有不規范漢字的;

          (5)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7)其他原因的。

          (二)出生日期

          1、申報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申請更正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足以證明年齡確屬錯誤的原始戶籍檔案或《出生醫學證明》。

          16周歲以上申請上述(姓名、名字、出生日期)更正的,還應提供無刑事和民事記錄證明。由監護人申請的,還應提供監護人與申請變更人的關系證明。

          四、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程序

          更改民族成分所需材料:

          1、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證明;

          2、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3、申請變更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由監護人申請的還應提供監護人與申請變更人的關系證明。

          年滿20周歲不在更改民族成分。

          五、姓名變更更正工作程序

          1、未滿18周歲申請變更姓名的,應注意父母婚姻、生成狀況。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親生父母雙方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的:

          (1)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母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2)已滿10周歲未滿16周歲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一致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未滿10周歲的,姓名變更由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2、姓名變更禁止情形: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

          (2)正在被收監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刑滿釋放及收容教育的人員;

          (3)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

          (4)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滿18周歲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5)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學生;

          (6)已辦理過更正出生日期的;

          (7)屬于限制出境人員的。

          六、戶口注銷工作程序

          辦理類型:

          1、死亡注銷:死亡注銷分為公安機關強制注銷和申報義務人申報注銷兩類。派出所發現公民死亡,申報義務人未及時注銷的,要發放《死亡公民戶口注銷通知單》,申報義務人1個月內仍未注銷的,憑村(居)委證明強制注銷,公安機關強制注銷應按規定形成書面材料,報所長審批后注銷。

          可以作為死亡注銷依據的證明材料之一:

          (1)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2)殯儀館、寺廟、道觀出具的火化證明;(3)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認定書;(4)派出所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5)在境外死亡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死亡領事確認函或死亡公民境內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6)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

          2、入伍注銷:入伍注銷主要憑《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公民未按規定注銷的,公安機關可以憑征兵花名冊直接注銷,并打印《戶口注銷證明》送達入伍人員的直系親屬。

          3、出國(境)定居注銷:出國(境)定居注銷分為主動申請注銷和公安機關直接注銷。公安機關發現應銷未銷的,可憑出入境部門出具的定居人員名單直接注銷。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辦的,可以委托直系親屬,但需經過公證。出國定居或者申請出國定居人員注銷主要審核其護照和簽證。往港澳臺定居主要審核出入境部門的《注銷戶口通知書》。

          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的憑以下材料注銷戶口:

          (1)福利院提供省民政廳簽發的涉外送養通知書;(2)涉外送養登記證復印件;(3)被收養人戶口簿。

          4、其他。主要是發現一人多戶情形的注銷,按“保留合法、注銷非法”原則處理。

          七、戶口恢復申報工作程序

          申報類型及所需材料

          1、軍人退伍、復員、轉業恢復申報:(1)縣級以上安置部門開具的介紹信;(2)本人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供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3)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4)原籍不在本(州)的退伍、復員人員還需提供: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轉業人員還需提供:被投靠人戶口簿、結婚證。

          2、入伍高校畢業生回原籍地或家庭所在地恢復申報:(1)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入伍前戶口在學校所在地注銷的,再提供(2)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

          3、因不合格退出現役回戶口注銷地恢復申報:

          經縣級人武部門確認蓋章的現役部隊政工部門出具的證明。

          4、部隊開出軍籍或除名回戶口注銷地或現家庭所在地恢復申報:(1)經縣級人武部門確認蓋章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出具的證明;家庭住址變遷的,再提供(2)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

          5、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回原籍恢復申報: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戶口簿。

          6、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監外執行回原籍恢復申報:憑法院的判決、裁決、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戶口簿。

          7、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恢復申報:法院撤銷宣告裁定書、戶口簿。

          未省內遷入:(1)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雙方關系證明;(3)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4)責任區民警調查確實共同生活的書面材料;(5)被投靠人同意投靠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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