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作為我們國家最重要的資料,對于入學以及婚姻都占據著很大的地位。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2017年11類無戶口人員登記落戶辦法,歡迎閱讀!
沒有戶口,就意味著無法入學、無法工作甚至無法結婚。我省一些地區由于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昨日公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明確,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全面解決現存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防止產生新的無戶口人員問題。
《實施意見》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與無國籍人生育等11類無戶口人員如何登記戶口做出明確規定。此外還明確,對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少年,可先入學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落戶隨父隨母均可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 無戶口人員
提供親子鑒定亦可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 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查打拐DNA庫并公示
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且不符合收養登記、收養公證辦理條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養人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可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戶、社區集體戶或者撫養人家庭戶上,家庭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關系。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復活”人員先到法院撤銷判決書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可以恢復登記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謴统W艨诘怯浐螅犀F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向原發證機關補領證件
《戶口遷移證》《釋放證明》《退伍證明》《轉業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材料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憑補領的證件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7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換領新證或恢復原籍
《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8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憑出生證或親子鑒定證明等申辦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境外生育(含非婚生育)的子女,如我國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國內定居,可申請為子女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出具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由本人(未滿18周歲的由其監護人)出具申明不具備或者放棄外國國籍的書面材料、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9生活無著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
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
辦集體戶
對生活無著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要積極開展身份信息查詢和安置工作。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會救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查找不到身份信息和監護人的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免費為其采集DNA信息,并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后,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0回流邊民無戶口人員
憑國籍認定證明等申辦
因長期外流越南、老撾、緬甸3國被注銷常住戶口,現本人或其子女回流國內并有長期居住生活意愿的人員,取得他國身份證件但未取得他國護照等國籍證明,符合《云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華僑認定標準的,憑《華僑回國定居證》等有關材料,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華僑認定標準的,由本人持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國籍認定,憑《國籍認定證明》、個人申請書(含陳述情況說明)、其他能夠證明其曾經在國內居住生活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等,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調查未取得他國簽發的國籍或身份證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國戶口的,可依法認定中國國籍,憑能夠證明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具有的歷史戶籍證明材料、個人申請書(含陳述情況說明)、其他能夠證明其曾經在國內居住生活的證明材料、村(居)委會證明等,經居住地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1其他無戶口人員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