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改名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第九條:
(1)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準。
(2)18周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 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 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戶口的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吉公五字第30號)規定:申請變更、更正姓名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由市(州)公安機關審批。
戶口改名所需材料: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