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隊現役軍人證明和院校單位集體戶證明,或父母雙方部隊現役軍人證明。
4.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要求回國落戶的,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四)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五)父母結婚證。
收養申報
1.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
(二)收養登記證;
(三)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到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介紹信);
(二)兒童(嬰兒)基本情況證明;
(三)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恢復申報
1.軍人退伍、復員、轉業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
(二)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2.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出國(出境)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3.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公民,不注銷戶口。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應向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假釋通知書,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文書;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4.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應向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5.對因漏登、漏錄、丟數據、誤注銷等原因導致戶口丟失的,由本人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原始戶籍資料;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或常住人口登記表。
不能提供原始戶籍資料的,公安機關應慎重處理,多方取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村(居)委會證明;
(三)可收集提供的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醫療機構原始檔案資料;
2、原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登記情況說明;
3、學歷、人事檔案等具有證明效力的原始資料;
4、其他具有說服力的證明資料。
(四)當事人(監護人)談話筆錄;
(五)村(居)干部、家庭主要成員、鄰里等知情人員談話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