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 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2、 因短期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須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人員,應當向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申報恢復戶口(華僑身份除外)。
3、 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向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申請材料:
1、批準定居通知書、華僑回國定居證、護照
2、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
3、批準定居通知書、港澳(臺灣)居民定居證、通行證
4、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注銷證明
5、恢復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證
6、屬投靠的出具派出所關系證明
7、申請報告
辦理流程: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2、 窗口形式審查
3、 符合當場辦件手續的,給予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無辦理時限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內。
辦理地址:擬將戶籍遷入到紹興市區其余各鎮的居民,到各擬遷入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
注意事項:
擬將戶籍遷入到紹興市區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個派出所內的居民,前往紹興市越城區迪蕩新城惠利街20號(鼎盛時代大廈)三樓,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