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姓名變更
申請變更更正姓名,須經公安機關審核批準,無正當理由或以迷信為由申請的,不予變更。未滿十六周歲公民變更更正名字由公安派出所核準,變更更正姓氏以及十六周歲以上公民變更更正名字的,需報經區、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核準。
2、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變更
根據本人或戶主申報,經過核實后,即可予以變更。
3、性別變更
只要其出具國家指定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經區、縣(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后,公安派出所應予以辦理性別項目變更手續。性別項目變更后,應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4、婚姻狀況變更
公民因結婚、離婚,申報婚姻狀況變更的,戶口機登記機關問明情況后,根據本人所持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給予變更。
5、居住地變更(指所內移居)
6、出生日期變更
出現由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與本人實際出生日期不符的,在當場或當月未做月報前發現錯誤的,報經派出所所長審核批準后,直接予以更正,并在常表備注欄做情況記載(蓋戶籍民警手章);跨月發現的,由派出所出據證明材料報分、縣(市)局審核辦理,不再報市局審核;跨年度發現的,逐級報市局審核。
7、民族變更
申請人憑區級以上的民族事務委員會批準的《恢復、更改民族成份審批表》,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民族的恢復、更正。
辦理材料
1、姓名變更
(1)本人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的除外);
(2)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或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3)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4)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2、性別變更
(1)本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實施變性手術的,提供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未成年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出生日期變更
(1)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3)公民個人有年齡登記的其他輔證材料、法定證件及公安機關認定的公民有必要出具的與真實齡相關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并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或材料;
(4)社區民警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