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經公安派出所核準,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單位具有一定規模;
(二)擁有合法產權的住宿用房;
(三)落戶人員達到10人以上;
(四)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地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落入本單位集體戶;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單位員工,可在單位集體戶地址上建立家庭戶。
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職業學校,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核準,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才交流中心,經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核準,可設立集體戶:
(一)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設立;
(二)具有相應的檔案代管資格;
(三)有專門管理的辦事機構及專職人員。
凡與人才交流中心簽訂代理協議的,允許本人及隨遷人員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為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