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戶口注銷的: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死亡證明;
3、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公民應征入伍的:
1、入伍通知書或部隊證明信;
2、入伍人員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出國(境)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的:
1、憑出國定居證明或加入外國籍的相關證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
2、《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
3、《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注銷戶口。
(四)、法院宣告失蹤的:由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關系人須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