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申請入戶,持以下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凡被批準購房入戶者,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憑《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如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房產戶口遷移手續辦理,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需提供的審核的證明材料
1 、入戶申請書;
2 、申請人的房產證或銀行按揭購房憑證、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書,房地產交易中心咨詢登記表;
3 、自建住宅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土地使用證或國土部門有關證明、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4 、申請人的《 戶口薄》 、《 居民身份證》 、《 結婚證》 、未成年子女的《 出生醫學證明》 ;5 、申請人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不含省內遷移,如帶親屬入戶須證明關系); 6 、成年人提供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并經現居住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
申請人申請步驟
1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 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2 、縣(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在15 個工作日內,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3 、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的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4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后,應在2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5 、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 準遷證》 當場簽發《 遷移證》 關注銷戶口。
6 、遷入地公安派安派出所憑《 準遷證》 和《 遷移證》 當場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