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規定的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等。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向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一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了解戶口遷入申請所需要提供的證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戶口遷入申請。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后把你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里注銷。一定要在提交申請的時候按要求提供各種證件和材料,如再婚的結婚證等。
辦理遷戶口的一般流程現戶籍地派出所如果審核同意遷出,則辦理戶口遷出,并開出戶口遷移證;如果不符合遷出規定,則給出解釋;如果證件材料等不齊全,則給申請者開具補充材料說明書,申請者需要按說明補充材料才可通過遷出申請。
2.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公民可以持各種證件材料和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去你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發給新戶口本,并辦理新身份證,比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