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居民到外地上大學,要不要遷戶口?遷出戶口是否意味村民資格的喪失,村集體成員的待遇再無法享受?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樣一起案件,認定戶口與村集體成員資格和待遇無關。
祝某是石家莊市新華區田家莊村人,曾因上大學將戶口遷出該村。1999年7月1日,祝某又將戶口遷回田家莊村。
2011年5月,因建設高速公路征用該村土地,石家莊市新華區城區建設管理局(甲方)、新華區西三莊鄉人民政府(乙方)、田家莊村村民委員會(丙方)簽訂協議,約定征用土地收歸國有,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甲方將補償費撥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撥付給丙方。
協議簽訂后,按照田家莊村黨總支及村委會作出的分配方案,土地補償款按符合方案規定的本村村民人頭所分,人均分配金額3500元。但是祝某等人卻未能領到這筆補償款。
2012年12月,由于涉及有關大中專畢業生戶糧關系事宜,田家莊村“兩委”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村民進行了調查審核,符合條件的公告名單中,祝某名列其中。祝某認為,既然自己是符合條件的村民,就應該與其他村民一樣分得征地補償款。2013年11月,祝某起訴至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請求村委會支付2011年征地補償款3500元。
法院一審認為,祝某戶口的遷出遷入不影響其村民資格,村委會2012年12月的公告也是對祝某村民資格的追認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院判決田家莊村委會按照分配方案,支付祝某征地補償款3500元。
田家莊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田家莊村委會辯稱,本案爭議實質涉及村民資格和待遇,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應受理;祝某畢業后一直在社會工作,已成為城鎮居民,其在該村也不享有承包地,并不依賴農村土地等資源生活,儼然不是村民;田家莊村相關公告并無追認村民資格內容的描述,且本案涉及的被征收土地并非承包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石家莊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責令田家莊村委會向祝某支付有關征地補償款是正確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田家莊村委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近日,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集體組織成員權與戶口無關
對于該案的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祝某是田家莊村民,因上學將戶口遷出、遷入,是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所作出的行為,其在本村集體仍應該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田家莊村黨總支及村委會于2012年發布的公告、通知,也證實祝某是該村村民。庭審中,祝某提供了戶口簿等證據,證明其戶口早在征地之前即遷回本村。根據分配方案,征地款是在全體村民之間分配,不是在部分村民之間分配,祝某依法應分得征地補償款。
律師賀耀弘表示,本案的關鍵在于以什么條件、標準來衡量集體組織成員權亦即村民資格。村民資格到底因何取得,是因具有本村農業戶口而取得,還是因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而取得,或者因父母具有村民資格而出生子女取得,因嫁入男方或入贅女方而取得等,以及又在什么情況下會喪失村民資格,目前尚沒有具體的、權威性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性規定。
“通過本案審理有一點得到明確,戶口制度是與行政管理相關聯的制度,與村民資格或者說集體組織成員沒有直接關系。”賀耀弘說,隨著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戶籍新政策的實施,以戶口性質或落戶地來區分是否取得或喪失村民資格是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