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注銷
1.死亡注銷
2.入伍注銷
3.出國(境)定居注銷
4.法院宣告失蹤注銷戶口
分戶立戶
立戶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
注: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分戶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
注: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設立單位集體戶
1.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2.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設立單位集體戶,用于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3.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4.本市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市轄區、縣城區范圍內一般只設立一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戶口申報
1.出生申報
2.收養申報
3.恢復申報
4.其他情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