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民興辦實體事業入戶流程
1、申請遷入。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
2、審核審批。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不批準的,同時通知申請人。
3、辦理遷出。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
4、辦理遷入。申請人持身份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遷入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地址戶口簿到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國內公民興辦實體事業入戶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配偶、隨遷人、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婚姻關系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現場簽署未婚聲明書,并提供戶口所在地鎮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經遷入地計生部門按規定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證或收養證、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
[5]父母隨遷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