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縣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
3、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4、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非棄嬰和福利機構內的棄嬰)
七、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工作調動入戶: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動或招收文件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錄用單位的接收證明
八、退伍、轉業軍人安置入戶:
1、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的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
2、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入戶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3、轉業軍人的市、縣安置辦和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介紹信
4、《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
5、轉業軍人家屬隨遷憑市安置辦證明及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業證明(屬居民戶口的)、計劃生育證明、隨遷小孩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