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戶口遷入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揚州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揚府發【2004】114號
揚州市戶口遷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江蘇省縣以下地區戶籍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正常死亡注銷戶口的,應當在火化前由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持《死亡醫學證明書》和戶口簿等證明,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手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戶口登記機關憑死亡地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和戶口簿等證明注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