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姓名變更
2、民族成分變更
3、性別變更
4、身份證號變更
5. 變更戶主
6. 變更婚姻狀況
辦理材料
變更姓名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1.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一)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