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遷入
注: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遷入地戶口準入條件。
1.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必須是未婚子女投靠(不含離婚)。需提供本人申請或父母申請、父母及本人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核實)、家庭成員關系證明、父母住房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20周歲以下不需要)。
(二)男性超過60周歲或者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雙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需提供本人申請、父母雙方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核實)、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子女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核實)、房屋產權證(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經濟收入證明(人均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投靠配偶的。
需提供本人申請、夫妻雙方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可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核實),結婚證、住房證明。
屬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子女與父母相互間投靠的戶口準入條件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不一致的,執行省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2.公民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的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3.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的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購房屋的產權證;
(二)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隨遷人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四)我市單位錄用證明或經濟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
4.公民因投資申請遷移的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家庭關系證明;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5.公民因納稅申請遷移的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稅務部門完稅憑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6.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
(二)軍官證;
(三)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結婚證;
(五)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7.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市內戶口投靠遷移情形,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
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件;
(二)與父母關系證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四)村組實際居住證明。
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按市外投靠戶口遷移或者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