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證是公民的戶口所在地變動時,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往新落戶地址的憑證。由戶口遷出地的公安機關(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開具。持證人到達遷入地后,須在有效期內將戶口遷移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入戶。
戶口遷移時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公安機關在戶口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自己合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一種手續。
而戶口遷移證則是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的重要憑證,因此公民在戶口遷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戶口遷移證,不得遺失、涂改及轉借,若因不慎遺失的,應立即報告當地戶口登記機關。
寧波辦理戶口遷移證的條件分為居民戶口遷移證和學生戶口遷移證兩類。
寧波居民戶口遷移證的辦理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居民或職工家屬城鎮戶口遷移
2、居民或職工家屬申報“農轉非”戶口遷移
3、成建制單位搬遷戶口遷移
4、征用土地戶口遷移
寧波學生戶口遷移的辦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戶口在學校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錄用、招聘遷移
2、學生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遷移
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的市民均需辦理戶口遷移證。在寧波辦理戶口遷移證只需三個步驟,首先,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接下來公安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不批準的,同時通知申請人。
最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