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戶籍內容變更、更正
辦理材料
除民族外的其他項目變更:應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填寫《戶籍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申請表》,交派出所轄區民警簽署調查意見
姓名變更:
1: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
2: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協商一致;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3: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僅限一次,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暫緩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出生日期變更:
1: 出生日期不得更改。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更正出生日期登記的,應當提交合法、確鑿充分的證明材料
2: 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性別變更:
縣級以上醫院(具備手術資質條件)出具的實施變性手術的證明,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公民身份號碼變更:
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證明
民族變更:
應填寫《寧波市公安局民族變更審批表》,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 申請人申請報告;
2: 申請人、被申請人及變更關系人居民戶口簿;
3: 申請人、變更關系人居民身份證;
4: 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同意變更證明;
5: 申請變更關系人結婚證(申請變更關系人系再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戶口遷移證
6: 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明);
7: 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民族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8: 年滿20周歲以上公民要求變更民族的,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提交上級部門決定
辦理時間及費用
辦理時限:姓名、年齡、證號、性別變更7個工作日,民族變更7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公安局審批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