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常住戶口人員:
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隨遷落戶。
省外常住戶口人員:
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遷入條件:
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具有穩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員出示親屬關系證明;
4、錄(聘)用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5、已超過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區、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殘疾證;
6、(1)有穩定住所的:提供滿足居住生活條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公產分配、租賃、保障房屋相關證明、證件(含合同、協議和發票或使用權證、證明)
(2)借住親戚家:戶主房產證和戶口簿、房主書面同意入住證明(注明親屬關系);
(3)落戶單位集體戶口:單位同意落戶集體戶口證明;
(4)租住房屋的:租賃合同(復印件)、房主房產證、房主書面同意入住證明;
7、《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兩份。
備注:1、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本人擁有長期固定住所的,應在本人的住所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