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解讀「完整版」

        時間:2020-10-30 11:50:27 職場動態 我要投稿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解讀「完整版」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9日審議并通過的《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提出,將不同景區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同時,游客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下面是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解讀,希望能夠幫到您!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解讀

          為深入貫徹實施《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條例》,提升旅游景區服務質量水平,推進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我省旅游業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穲猿忠詥栴}、改革和發展為導向,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原《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 樹立旅游景區全域旅游發展理念

          為落實景區全域旅游發展理念,《規定》對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提出了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旅游景區經營者創新旅游景區運營模式,依托本地區的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創建精品旅游景區,以積極適應我省全域旅游發展的需要。

          二、 強化旅游景區開發規劃管理

          《規定》強化了景區開發規劃的管理。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規定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旅游景區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省和本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報市縣政府批準;強調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等相關規劃銜接,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省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為旅游景區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規劃保障。

          三、優化旅游景區發展環境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與日益多樣化、休閑化、個性化、網絡化的游客和市場需求不相匹配的問題,特別是停車場、公共廁所、應急救援等旅游景區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旅游景區道路、旅游公共交通體系、道路交通標識系統、景區指示牌等建設不盡健全、規范等問題,《規定》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和旅游景區經營者的相關職責。

          四、強化旅游景區重點領域安全監管

          《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旅游景區重點領域的安全監管。一是加大高風險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二是加大旅游景區內用于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交通工具及其駕駛人員以及乘客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大旅游景區流量控制。四是加大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

          五、加大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力度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經營中存在的店鋪、攤位雜亂、過度商業化,缺乏統一規劃和管理,個別旅游景區以燒高香、請香券、功德券、瞻禮券、算命等方式實施欺詐、斂財,以及一些旅游景區以虛高門票收入給予旅行社回扣及偷稅漏稅等突出問題,《規定》對旅游景區及景區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嚴格規范,并明確了旅游景區經營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六、加強景區文明旅游管理

          旅游者在景區游覽過程中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廣受社會詬病。為進一步優化旅游景區的環境和秩序,加強景區的文明旅游管理,提升旅游者的文明出游意識,推進旅游誠信建設,《規定》明確了旅游景區及其從業人員以及旅游者在文明旅游活動中的相關責任。

          七、改革完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定價、調價機制

          《規定》對我省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的定價、調價機制進行了改革完善,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價格,在定價或者調價聽證程序啟動前十五日,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梢哉f,這是我省旅游門票價格管理體制機制中的一項重大改革創新舉措,為規范我省旅游門票價格、遏制旅游“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等突出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八、嚴格規范旅游景區門票價格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門票價格中存在的隨意設置“園中園”門票、捆綁銷售、強制消費、亂收費、網絡違法低價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等侵犯旅游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突出問題,《規定》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制。一是規定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二是規定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區進行游覽,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外收取。三是規定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的,應當明碼標價。

          九、建立健全旅游景區聯動監管長效機制

          為推動建立旅游景區綜合執法體制,促進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執法信息及時互通,《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旅游景區綜合執法體制,完善旅游景區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價格、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懲戒聯動機制。三是規定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旅游景區的巡查、抽查和監督檢查情況公告制度。四是規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景區信用檔案,實施對旅游景區的獎勵、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十、從嚴從重整治旅游景區違法行為

          為切實維護我省旅游市場秩序,適應全面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需要,《規定》在與《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條例》相銜接的同時,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按照從嚴從重處罰的原則,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梳理。一是增設了部分處罰條款。二是按照《旅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重罰。三是保留原《規定》設定的比《旅游法》重的罰款處罰。

          【附全文】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

          (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5號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區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旅游者和旅游景區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游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游景區的相關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推動全域旅游發展,鼓勵和引導旅游景區經營者依托本地區的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創新旅游景區運營模式,創建精品旅游景區,促進本地區旅游要素的優化配置,推動旅游景區與周邊區域和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打造集觀光、休閑、度假于一體的綜合性旅游景區。

          第六條 鼓勵境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依法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景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旅游景區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

          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省和本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批準。

          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省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無序開發和重復建設。

          第九條 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污染和破壞環境。

          環境保護設施及游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游景區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游景區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地質遺跡、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古樹名木等資源。

          第十條 旅游景區內的景觀、游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旅游景區內砍伐樹木、采礦、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傾倒固體廢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游景區外,其他各類旅游景區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

          在旅游景區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破壞景區的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 旅游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游景區開放前應當將證明景區開放條件的相關材料報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建設通往旅游景區的道路和旅游景區配套的交通、環保、衛生、供水、供電、通訊、安全保障設施和自然環境、文化遺產保護設施,合理規劃建設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騎行慢道、自駕車和房車露營基地、醫療急救、停車場(站)、旅游綜合服務區等旅游配套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游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規劃布局旅游公交線路、旅游公共客運線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務設施,推進旅游交通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完善道路標識系統,將通往旅游景區的標識納入道路交通標識范圍,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城鎮要道和鄉村旅游道路等設置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旅游交通標識和中英文景區指示牌。

          第十三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建設與其規模和接待能力相適應的游客中心、停車場、公共廁所、無障礙設施、應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完善景區內道路、停車場交通標識、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設置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中英文導向、解說標識以及公示咨詢、投訴和救助的聯系方式。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負責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保持公共廁所布局合理,衛生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四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安全教育。依據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崗位和工種,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任職。

          第十五條 旅游景區在門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費的講解服務的,應當明示,但不得限制隨團導游進行正常的景區導游活動。

          鼓勵旅游景區使用各種新型講解服務技術手段和裝備。

          第十六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合法經營,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旅游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鼓勵旅游景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對其具有危險性的區域、設施設備和游覽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旅游景區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事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提出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要求,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旅游景區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旅游景區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其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依法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保證安全運行。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對其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并作出記錄。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指導旅游者正確使用設施設備,及時糾正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排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 旅游景區內用于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應當依法取得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和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持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駕駛員、船員及旅游景區從業人員應當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項。乘客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全警示規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帶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具體核定標準和辦法,并加強對旅游景區執行最大承載量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應當核定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并報省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旅游景區應當在景區的售票處、入口處和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載量,配備游客流量監測設施,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應急疏導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分時進入、限制進入、景區內疏導分流等方式,對旅游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景區內旅游者數量接近最大承載量時,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旅游景區外待進入旅游者仍有持續增長趨勢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旅游景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報告。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應當在通往旅游景區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區周邊區域發布相關警示信息,并可以采取限制、疏導和分流等措施控制進入旅游景區的旅游者數量。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旅游景區內各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景區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情況,作為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與復核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實行負責人節假日在崗值班制度。

          旅游景區出現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或者發生安全事故時,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及其公安、旅游、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對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店鋪、攤位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嚴格控制總量。設置店鋪、攤位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相關規劃。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店鋪、攤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規范管理,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標簽,明碼標價,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旅游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旅游景區經營者同意,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相關經營許可,在規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統一管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區內擺攤、設點。

          旅游景區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旅游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未經宗教事務部門批準,旅游景區內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旅游景區內經批準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變相收費或者采取誘導、欺騙、強迫、攤派等方式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出讓旅游景區經營權,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覽項目: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等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低俗、迷信、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旅游者宣傳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文明旅游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及時勸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旅游景區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尊重旅游景區所在地或者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俗禁忌;

          (二)向旅游者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禁止的游覽項目;

          (三)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傳播淫穢、低俗、迷信思想;

          (五)侮辱、毆打旅游者;

          (六)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旅游者在旅游景區進行游覽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明旅游行為規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二)違反旅游景區所在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三)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

          (四)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破壞文物古跡;

          (五)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六)參與賭博、色情、涉毒等活動;

          (七)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旅游景區從業人員、旅游者因有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價格,在定價或者調價聽證程序啟動前十五日,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旅游景區應當在景區售票處、入口處和網站的醒目位置標明門票種類、游覽項目、價格、服務內容、售票辦法、優惠政策等。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軍人等特定對象實行門票費用減免,并設立明顯的標志。旅游景區應當開展免費日活動,在特定日期、對特定群體實行門票費用減免。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將不同旅游景區門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旅游景區出售門票時,不得收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旅游者只能使用旅游經營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游覽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區進行游覽的,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外收取。旅游景區內由旅游者自主選擇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費用,應當單獨出售,不得與門票捆綁出售。

          旅游景區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價的百分之二十,團體票價應當在景區價格標志牌上標明。

          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的,應當明碼標價,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門票價格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鼓勵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及時、準確地發布交通、食宿、醫療急救、旅游氣象、生態環境、地質災害等信息。

          鼓勵旅游景區經營者建立電子商務平臺,為旅游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實現信息查詢、預訂、支付、評價和投訴等在線服務功能。

          第三十五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旅游景區推廣使用門禁系統和導游身份識別準入系統。

          第三十六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由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資質的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所評旅游景區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復核。經復核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旅游景區綜合執法體制,完善旅游景區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價格、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懲戒聯動機制。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和查處旅游景區存在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旅游主管部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降低或者取消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省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省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相應降低旅游景區門票及其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和抽查制度,加強對旅游景區規范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對旅游景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阻擾或者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的網站向社會公告旅游景區的監督檢查情況。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旅游景區的基本信息、誠信經營情況、違法經營行為及投訴處理信息等。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旅游景區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工作,建立旅游景區信用檔案,實施對旅游景區的獎勵、懲戒等信用管理。旅游景區信用檔案應當記載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并依法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的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未經法定程序報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既成事實,造成重復建設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旅游景區未設置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中英文導向、解說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旅游景區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旅游景區超過核定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規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的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旅游景區經營者未按照規劃設置店鋪、攤位的;

          (二)旅游景區經營者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未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統一標簽、明碼標價,或者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旅游景區內擺攤、設點的;

          (四)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未明碼標價,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門票價格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旅游景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游覽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旅游景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海南經濟特區旅游價格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一)強行向旅游者出售聯票、套票的;

          (二)旅游者使用旅游經營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游覽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區進行游覽,交通工具費用未計入門票價格另外收取的,或者旅游景區內由旅游者自主選擇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費用與門票捆綁出售的;

          (三)出售的團體票價優惠幅度高于散客票價百分之二十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規定,但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的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解讀「完整版」】相關文章:

        旅游景區游客管理研究08-14

        旅游景區的質量管理09-24

        淺議旅游景區游客容量管理09-21

        關于旅游景區游客管理探討09-21

        旅游景區口號12-24

        往年海南省公積金政策解讀07-12

        旅游景區接待論文10-15

        吉林熱門旅游景區10-16

        探析旅游景區營銷管理的優秀論文12-10

        關于旅游景區的酒店經營管理思考論文12-10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