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稅收征收保障辦法
近日,《北京市稅收征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北京市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這是北京市首個保障稅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共十七條,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稅收征收保障職責以及涉稅信息提供、稅收執法協助方面的具體工作內容作出明確規定,規定了市、區兩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統籌和協調,這使得稅收征收保障工作成為政府工作的法定職責,并在財政預算上予以經費支持!掇k法》對稅收征收保障的職責部門作出界定,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稅務機關有依法協助的義務,同時,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其需要的稅收征管信息,實現“雙向”協助,提升合作共治水平。
近年來,北京市稅務機關不斷推動稅收征收保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2014年12月,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意見》,截至2016年6月底,北京市國稅局、地稅局已先后與全市18個委辦局簽訂了信息共享協議,涉及個人戶籍、婚姻記錄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等60類數據,從各相關委辦局獲取信息3000余萬條,促進稅收收入增加約1億元。與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機關的合作成效顯著,現已對71戶企業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相關企業補繳欠稅共計1.63億元。
【附】
北京市稅收征收保障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1號
《北京市稅收征收保障辦法》已經2016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稅收征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稅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強稅收執法協助,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稅務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涉稅信息提供和稅收執法協助等稅收征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征收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稅務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收保障工作,監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況,并將稅收征收保障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和區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保障工作。
工商、民政、機構編制、國土、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廣電、知識產權、人力社保、科技、公安、文化等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收征收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涉稅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準確和完整。
稅務機關對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與稅收征收保障工作無關的事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政府有關部門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提供。
第六條 下列信息屬于涉稅信息: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
(二)企業股權變更、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等登記、備案信息;
(三)土地權屬登記,建設用地的批準、出讓、轉讓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記、房屋征收補償等信息;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外來建筑施工企業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專利權、著作權的登記、備案等信息;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信息;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認定登記的委托外部研究開發合同等信息;
(九)外國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賓館、酒店等住宿行業信息;
(十一)殘疾人及其就業等信息;
(十二)機動車注冊登記及營運等信息;
(十三)林權、文化權益、知識產權、金融資產、礦業權等交易信息;
(十四)礦山、地下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開采信息;
(十五)營業性演出、彩票銷售、公益捐贈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稅信息。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提供涉稅信息的具體范圍、標準、口徑、方式和時限等事項。
稅務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涉稅信息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擴大涉稅信息收集渠道,廣泛收集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金融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涉稅信息。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稅收執法協助機制,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征收職責,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協助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告知其先行注銷稅務登記;對未先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得辦理相關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文書,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暫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向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文書,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暫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欠繳稅款的人員作出不準出境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不準出境措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涉稅信息用于與稅收征收保障工作無關的事項,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
(二)政府有關部門未按照要求履行涉稅信息提供或者稅收執法協助職責,造成稅收流失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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