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于年終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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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地的繳費年限轉移接續問題,新規保留原則性規定,市社保部門將在配套辦法中全面細化
征求意見時很多市民反映,不是通過調工調干方式入戶(隨遷入戶、購房入戶)的參保人,雖然內地養老保險關系賬戶的錢可以轉過來,但是在內地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工齡)卻不能轉移接續過來,目前我市社保機構在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暫時是不將參保人在內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作為在我市計發養老待遇的繳費年限。
目前,《(草案修改建議稿)》仍保留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原則性的規定,即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劉曙光說,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不僅涉及市民反映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問題,還涉及養老待遇領取地的確定、養老待遇的分段計算等一系列問題。市社保部門提出將在條例配套實施辦法中,對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等一系列問題作全面細化規定。
二、新規規定繼續繳費人員范圍擴大到非戶籍參保人
有市民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繼續繳費的規定區分了戶籍與非戶籍,限定只有戶籍參保人才能繼續繳費,市民認為這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人為附加了繼續繳費的條件,對非戶籍的來深建設者不公平。
劉曙光說,市民提出的意見合情合理,因此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將繼續繳費的人員范圍擴大到了非戶籍參保人,規定如下:具有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和按照國家規定確定本市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標準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時,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新規新增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條款,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由于以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完備,加上一些用人單位和職工守法意識不強,導致前些年有部分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影響到這部分職工退休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有的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對于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如何妥善加以解決?用人單位和職工現在能否補繳?如何補繳?《條例(修訂草案)》對此沒有涉及,很多市民表示希望增加完善有關養老保險費補繳的規定。
此次《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專門增加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職工可以向市社保機構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新規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13%職工個人繳費8%
劉曙光說,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提高到13%,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家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政策對深圳的影響。深圳本就是一個移民城市,勞動人口的流動性較大,如果不上調繳費比例,養老統籌基金的收支平衡就會存在很大隱患。
劉曙光還指出,就橫向對比而言,目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全國平均水平為18%,高的已經超過20%,如北京為20%,上海為22%,廣州為20%;而深圳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來沒有超過12%,最低時才2%。即便這次上調繳費比例后,我市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仍低于許多國內其他一線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平衡養老保險繳費與企業負擔之間的關系,《草案修改建議稿》將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工資總額限定為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不計入繳費基數,而此前的規定是都要計入。
《草案修改建議稿》還中刪除了有關市政府可以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授權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建議稿》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律責任,由浮動式罰款改為了定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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