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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關于這個條例,我們需要弄清楚哪些事情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于3月1日施行,全國業已完成職責整合及機構建設的地區將盡快頒布統一的登記簿冊和證書,力爭2015年底全面頒發新證書。
國土資源部16日下午通報不動產登記工作第三次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內容時稱,已完成職責和機構整合,具備頒發新版證書條件的地方,應正式啟用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停止發放舊版證書;對未完成職責和機構整合的地方,要繼續按照原有職責發放各類舊版證書,確保登記工作不斷、秩序不亂,平穩有序。條例實施后,無論是依法頒發的新證書,還是繼續頒發的各類舊證書,以及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力爭2015年底全面頒發新證書。
為確保條例施行,聯席會議要求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住關鍵節點、加快工作節奏。地方要加快職責和機構整合,確保先行地區統一登記窗口設置到位,頒發統一證書準備就緒。盡快頒布統一的登記簿冊和證書,與條例實施同步啟用。抓緊健全條例的配套制度并做好逐級培訓,制定出臺條例實施細則以及不動產權籍調查指導意見。信息平臺建設今年上線試運行,2016年拓展擴容,確保2017年全面運行。完成國家層面統一登記窗口正式運行的技術準備工作。
據介紹,目前國家層面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已經完成。不動產登記簿冊設計已經完成,相關配套規章政策不斷細化,登記信息互通共享加快推進。地方職責整合工作全面啟動,26個省份完成了省級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整合。市縣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全面推進,30多個市(州)完成了市本級職責整合工作,70個縣(市區)完成了縣級職責整合。
【關于不動產登記條例需要了解的12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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