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公布2015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梢淮涡杂糜谫徺I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 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單位繳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4%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今年就會繳納,與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同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維剛說。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為保證在特定時期(如C PI超高)職業年金收益可能面臨通脹帶來的縮水情況,辦法還提到,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我最關心的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國家某部委公務員王欽任職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資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補貼。“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資繳費,那就虧大了。”他說。
人社部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于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范后的津補貼;對于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這位負責人說。
職業年金基金將實行市場化投資
職業年金的錢從哪里來?辦法規定,對于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而對于非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采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公務員的供款渠道只有財政,所以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財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搞小金庫。”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
會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這一問題的實質在于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于整個社會公平。”胡曉義說。
職業年金也能跨單位跨地區轉移
辦法規定,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這解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升遷、調動后的職業年金接續問題。
辦法規定了領取職業年金的幾種情況,其中工作人員退休后,可以選擇兩種方式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一種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然后按保險約定按月領取待遇;另一種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
此外,參保人如出國(境))定居,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舉例
以一名月薪6000元的基層公務員為例,其每月參加職業年金的繳費數為6000×4%=240元;而單位雖然是以工資總額的8%繳交,但具體到個人,實際上也為這名基層公務員繳交了6000×8%=480元的職業年金。
再如一名60歲退休的公務員,其對應的計發月份數為139月,其職業年金滾存總額為30萬,那么其可以按月領 取300000/139 =2158.27元。除退休金外,該參保人的職業年金收入再增加2000多元每月,連領1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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