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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53億人,這是當下中國流動人群的總規模,到2020年,這一數字將接近3億。這個龐大人群有自己的故鄉,但生活在他鄉,享受不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他們也是所居住城市的建設者和貢獻者,但居住地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他們還不能平等享受。“漂”在異鄉,心卻難“泊”。包括居住證制度在內的戶籍制度改革,牽動著億萬人心——此前,各地探索已經開始。 12日,中國政府網站發布消息,《居住證暫行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條例》共23條,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臺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注意與戶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1.居住證如何申領?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材料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證明材料。
2.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身份證、居住證明、就業證明等
申領居住證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居住證簽注年限為多久?
公安機關簽發 每年簽注1次
條例規定,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4.申領居住證需要費用嗎?
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
條例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5.符合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怎么辦?
依法給予處分 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對于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或者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篡改居住證信息都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持有居住證有何權利?
參加社保 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此外,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居住證條例明確落戶條件
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
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
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
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解讀
居住證制度未來向何處去?
專家指出,盡管存在爭議和困難,但是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意味著我國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邁出了一大步,之前將外來人口排除在城市之外的做法已經成為歷史。
根據“十三五”規劃建議,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并與城鎮居民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居住證制度為戶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個過渡時期,通過不斷剝離戶籍制度承載的福利,最終消除戶籍制度藩籬,還原戶籍制度的基本功能。”北京大學社會系教授陸杰華說。
深圳市公安局新洲戶政中心民警張哲說,從戶政管理的角度,他們更愿意居住證和戶口扮演人口登記的角色,不與其他公共服務掛鉤。“實際情況是,居住證和戶口信息成為現階段公共資源有限情況下進行分配的最權威憑證,政府部門在設計政策時會拿來當載體。 ”
這一問題早有爭論。圍繞居住證改革方向,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讓居住證盡量附著更多公共服務,最終實現居住證、戶口合二為一;另一種是不在居住證上附著過多公共服務,最終讓居住證、戶口都與公共服務脫鉤。“我認為,這反映了戶籍改革的不同階段,前一種是改革的現實路徑,后一種是改革的最終目標,兩者并不矛盾。 ”南京師范大學人口研究所所長黃潤龍指出,“未來,我國應大力縮小城鄉間、區域間公共服務差異,最終實現戶口和居住證的消亡,公民只需身份證就可以暢游各地,享受不打折的公共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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