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特征
預期違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預期違約特征,歡迎大家閱讀!
(一)履行之前特征表現
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發生的違約是“可能的違約”。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或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即使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也會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漠視了其應負的合同債務,因此應構成違約。
(二)期待債權
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由于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不得違反合同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至以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只是期待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對債務人來說,這種期限也體現為一種利益即期待利益,該利益應當為債務人享有。實際違約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債權。
(三)任何一方均可主張
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一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四)補救方式
在補救方式上與實際違約也有差別。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并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義務的履行時),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提供充分擔保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五)可能違約
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于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并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一般必然承擔責任。
【預期違約特征】相關文章: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07-21
違約小知識:預期違約06-23
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的區別07-18
什么是預期違約07-05
違約小知識:什么是預期違約08-16
明示預期違約及其撤回規則10-30
預期違約相關問題淺探09-05
明示預期違約須具備的條件07-23
合同法中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