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小知識:預期違約
所謂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
預期違約制度是社會生活發展促成的,有些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履行會使債務人帶來不利后果。而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采取積極的措施而靜待惡果的出現,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法律規定預期違約對雙方當事人及社會來說都是有利而無害的。
根據法律規定預期違約的種類有明示,默視兩類即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毀約,或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明示毀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毀約方必須明確肯定的向對方提出違約表示,這種表示必須是毀約方自愿、肯定、不附條件的表示,如附有條件,則應視為表示不肯定對方可以就所附條件作出新的承諾,故不屬預期違約;
2.毀約方作出違約表示須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否則則構成實際違約而不是預期違約。
3.毀約方作出的違約表示必須說明將要毀約的內容,不能僅僅表示履約困難、不愿履行等不確定的意思表示。
4.毀約方拒絕履行的合同義務,對相對方,依據合同取得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以致簽約目的落空才構成預期違約,如毀約方拒絕履行的義務是合同部分義務或從給付義務,不妨礙債權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5.毀約表示必須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包括債務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權、債務人因合同顯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的撤銷權、合同關系自始不存在、條件不成就、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無效等等
默示毀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毀約方以自己的行為使對方預見到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已無法履行如資金困難、瀕臨破產、標的物已轉賣等;
2.一方當事人預見對方到期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須有相應的證據;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提供充分的保證;
預期違約的救濟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起訴。預期違約成立,相對方即取得訴權,因為預期違約雖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效力,但已構成對另一方當事人合同利益的侵害,自然應取得法律的保護。
2.接受預期違約,解除合同,一方既已表示預期違約,對方就獲得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還可要求毀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3.堅持合同效力等待對方履行,守約方收到預期違約的表示后,可以堅持合同效力,要求對方到期繼續履行,但必須要求違約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不應坐等履行,致使損失擴大。
4.采取自助措施,在違約方沒有撤回預期違約的表示之前,守約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準備。也可簽訂替代合同,以補償簽訂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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