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故解除合同如何索要賠償
單位無故解除合同如何索要賠償
本人于2007年7月1日進入X公司,于2008年6月上旬收到無故辭退的口頭通知!
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辭退我,沒有無簽定勞動合同,但本人有證實一年勞動關系的資料
現本人想提出勞動仲裁
要求如下:
1.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雙倍工資補償!2000元*6=12000元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千元
3.未購買社會保險11個月的補償金!約400*80%*11=3520元
現在想知道我的勝算會有多少?
中顧網律師解答:
雙倍工資可以主張,第二第三項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因支付你賠償金而不是什么代通知金,沒有為你交社保,你只能要求補交,除了失業金無法補交的情形可以獲得一定賠償外,其他只能進行補交.委托律師辦理吧.
相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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