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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病休員工勞動合同應在醫療期滿后
“解除勞動合同”成關注焦點
“好合好散”不需賠償
這是在勞動者違紀的情況下對單位實施的一種賠償,如勞動者正常離職,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并不需要賠償。
同樣是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違約金和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有條文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以及勞動者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病休應順延合同
依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病休在家,合同期限屆滿時醫療期未滿企業應順延勞動合同期限至醫療期滿。
醫療期滿時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病程度達到1-4級時可辦理病退或者退職。傷病程度在5-10級之間,如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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