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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金
合同違約賠償金
風險點: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自離 3.職工主動提出辭職
對策:原則:選擇低成本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的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盡量不約定明確)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薪資應按法律規定在每月15日前及時足額發放上月工資)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及時繳納)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規章中不體現此類條款)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合同無效的;(一般不會發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三) 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不得解除合同情形(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41條解除):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公司職工工種是否涉及到職業病?)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需要經濟補償的情形:
A 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有必要需要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時應約定明確按月給予較低的經濟補償金額)
B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著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好選擇提前書面通知)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的。
C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十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十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月工資)
1年=1個月 >6個月=1年 <6個月=半個月
D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當履行,履行不能的雙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給予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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