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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學生就業違約有4種情形

        時間:2022-12-12 20:25:58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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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就業違約有4種情形

        從10月18日開始,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組織的歷時8個月共20余場畢業生雙選會將陸續舉行。2008年,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突破20萬人。激烈的就業競爭,使一些學生在就業問題上容易急功近利。

        2007年,北京高校畢業生為19.3萬人,2008年,高校畢業生將突破20萬人。在數目龐大的畢業生中,每年都有很大一批大學生、研究生選擇在京就業。就業夢想與現實的碰撞,必然會給一些人帶來職業選擇的困惑,而違約這個手段,被許多剛就業的學生廣泛使用。筆者結合北京市懷柔區法院審理高校畢業生違約的常見情形,總結以下幾點:

        1.將就業當成進京跳板 獲得戶口就違約占60%以上 bbs.54yjs.cn

        因北京戶口問題引發的違約辭職案件,在應屆大學生、研究生就業中最為多發,占到學生違約案件的60%以上。

        在京就讀的外地大學生、研究生常常把獲得北京戶口作為就業的硬指標。一般情況下,這些畢業生問就業單位的第一句話就是:能不能解決北京戶口。一旦能夠有和這些單位簽約機會,往往就不考慮該崗位是否適合自己、薪水多少、崗位發展前景等等;而與之相對應的是,能夠提供戶口指標的往往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一般工資待遇并不很高。于是,一些在京就業的畢業生一旦取得戶口,就違約辭職。

        這種情況的違約,在北京郊區比較突出。一些畢業生利用郊區引進人才解決進京戶口的優惠政策,先落戶,然后再違約辭職。近期,懷柔法院審理的一起王某、張某和李某三人違反勞動合同一案,恰恰反映了該問題。王、張、李三人均是2005年北京某礦業大學應屆畢業生,當年和懷柔區某工程材料公司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了保密協議,單位為三人辦理了北京戶口。合同簽訂后一年,2006年6月,三人就以不能適應單位崗位、不能處理好人際關系和“ 在單位工作心情不舒服”為由,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相關證據顯示,在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期間,三人已經和位于市里的一家工程技術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單位無奈,以違反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的有關條款為由訴至法院,訴求三人分別支付原告5萬元的違約金。

        2.多處謀職業,不斷攀比 簽約即毀約,誠信缺失。

        一些大學生,尤其是優秀的大學生,很多單位都會向他們敞開大門,早早的把就業合同簽了。但后來,隨著更多實力雄厚的單位加入人才招收的行列,這部分學生開始動搖、“后悔”,往往會和原簽訂單位違約。另外一部分大學生,則把多處簽約作為一種就業的策略:即使找不到更好的單位,原來簽約的單位還能“ 保底”。所以,這部分學生早早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

        筆者一位室友,由于學習成績優秀,很快和國內一家知名汽車公司簽訂了勞動協議。每天看著同學奔波于人才市場之間,他甚是得意。但不久,一些國際知名汽車企業不斷加入招收行列,這位室友感到自己太草率,又到自己心儀的公司去應聘。短短半個月,該生便由北京一公司轉而成為上海某公司的員工,賠了 5000元違約金。

        一部分大學生在就業之后,缺少對自己的職業進行合理規劃,看的不是職業前景,而是和別人比收入,比單位福利。

        2005年5月,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被告顧某,碩士研究生畢業后應聘到一家軟件公司(本案原告),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協議,月工資5000元,合同約定如顧某在3年內辭職,則每少半年的合同期承擔5000元違約金。2006年4月,顧某以不滿意原公司工作環境和收入為名提請辭職。單位依照勞動合同要求顧某承擔15000元的違約金,顧某只愿意承擔5000元的費用。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經法庭調查了解,顧某辭職的原因就是2005年年底的一次同學聚會。在聚會上,顧某了解到曾經和自己在上學期間一樣“窮困”的李某在某公司做電子研發工作,月收入過萬元。顧某說,自己是個爭強好勝的人,從那天開始,一直意圖找個比李某更好的單位。

        法庭還了解,顧某在單位人際關系比較好,工作能力得到領導的認可,單位之所以堅持要求顧某支付15000元的違約金,也是出于想留住顧某的打算。

        最終,雙方在法庭的調解下達成了調解協議。

        大學生就業違約有4種情形



        3.期望值太高,頻繁跳槽.

        先就業再擇業加劇違約

        某些大學生認為一旦步入大學校門,畢業之后就會水到渠成擁有一份令自己滿意的工作。但事實是,隨著大學近幾年的擴招,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就業壓力一年比一年大。

        當長時間仍沒有找到工作,這些學生對工作的期望值就會一降再降。在這個時候,只要有一個公司向這些學生伸出橄欖枝,工資待遇勉強說得過去,他們就會草草簽約。工作稍稍穩定后,被壓抑許久的擁有體面工作的念頭開始滋長,想解脫當前處境的方法只有一個:辭職;辭職帶來的法律后果就是:違約。

        有些畢業生,先找個和自己本專業相關的單位積累工作經驗,一旦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資本,便以有“工作經驗”作為找其他好單位的“砝碼”。

        這就是典型的“先就業再擇業”,也叫“騎驢找驢”,這種方法加劇了大學生違約的比例。

        武某,05級畢業生,在大學期間成績優異,多次被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在自己導師的推薦下應聘到北京一家中型國有企業。該單位能解決留京戶口,福利待遇也不錯,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每年5000元的違約金。

        對武某而言,始終沒有忘記自己是將當前的工作單位作為“跳板”而來的。隨著工作經驗的豐富,武某開始應聘其他大型企業和公司。武某在2006年3至5月,先后到5家單位面試,最終與其中一家外企簽訂勞動合同。

        2006年6月,武某和原單位達成賠償協議,由武某支付原單位5000元違約金。

        4.學校過于追求簽約率 用人單位一般只能獲少許賠償金

        據相關報刊統計,應屆本科生的就業率在97.1%,應屆研究生的就業率為94.6%。

        但根據筆者了解,在大學生臨近畢業的時候,學校均會督促學生及早簽訂合同,不管對方單位性質如何,只要在《就業意向書》上簽章,學校均會將該學生作為迎接就業的一員進入統計。而作為好處,學生的戶籍檔案就自然會順延幾個月。這個方法對雙方都有利,一是學校增加了就業率,二是學生的檔案順延發回原籍,雙方皆大歡喜。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學生只能先和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以后能遇到“心儀”的,再違約走人。

        劉某是北京某高校2007年應屆畢業生,4月和一家中型印刷公司在這種情形下簽訂了勞動合同。劉某簽訂協議后,依然四處求職,并暗自面試了幾家單位。2007年5月,劉某在民政部直屬的一家事業單位找到了一份工作,同時提出辭職。原告不滿,要求劉某賠償因其違約而帶來的損失。法院最終以判決的方式審結此案,判決劉某賠償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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